2023年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当前,如何通过诉讼内外多种制度机制预防、分流、稳妥处置案件所涉矛盾纠纷,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分流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案件,实现更高层次的诉源治理,是刑事检察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主题。
一、刑事检察诉源治理机制的内涵
刑事检察诉源治理机制,就是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立足多元纠纷解决渠道和社会主体法律意识提升,以“源头准入,分层处置,法益修复”为主要措施,强化矛盾化解、案结事了、秩序恢复、法益修补和防患未然,进而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
1.更加注重恢复、补偿被害人或社会受损法益。刑事犯罪不仅给被害人造成损害,也严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事检察诉源治理就是通过民事赔偿、缴纳罚金、感恩忏悔和公益服务等恢复性活动,引导、教育犯罪嫌疑人修复、愈合和改善已损社会关系,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
2.更加突出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和矫治挽救。现代刑事司法在刑罚目的实现上强调教育刑论和改善刑论,强调社会层面的犯罪行为矫正与防卫治理,尤其强调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矫正、治疗,达到保护和修复社会整体法益的目的。
3.更加强调化解案后矛盾、预防次生矛盾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从根本上来说,司法办案的过程,就是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刑事检察诉源治理更加强调司法办案的关键是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符合人民群众的“内心法”;通过办案引领社会正义价值。
二、刑事检察诉源治理机制的必要性
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十大对社会治理也做出清晰、系统的论述。刑事检察诉源治理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
2.契合并彰显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更新的必然选择。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则更加强调目的刑论,强调刑法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融合,在犯罪治理效果上更加突出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犯罪人复归社会和国民能够安心生活。
3.应对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呈现轻罪率与轻刑率“双升”的发展态势。最高检2023年检察工作报告显示,全国刑事案件诉前羁押率已从2018年54.9%降至2022年26.7%,不捕率从22.1%升至43.4%,不诉率从7.7%升至26.3%,均为有司法统计以来最高。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刑事检察诉源治理促进犯罪治理更有效、人权保障更有力。
三、刑事检察诉源治理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实践进路
刑事检察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的核心,在于“通过刚柔并济的多元化机制,推进刑事诉讼多层次处置,及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依法实现犯罪治理现代化”。
(一)平衡“五对关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源头准入,分层处置,法益修复”的犯罪治理功能
1.平衡“出罪-入罪”关系,精准把握案件定性。一方面,高度重视犯罪法益侵害性的本质判断。一个行为只有具有法益侵害性,才可能是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高度重视行为违法性的实质判断。只有违法行为人的实质违法性超出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
2.平衡“重罪-轻罪”关系,审慎甄别案件类型。严格甄别重罪轻罪案件,强化案件过滤分流,对于重罪案件快捕快诉严厉打击,对于轻罪案件轻拿轻放宽缓处理,以实现犯罪治理“宽严相济、轻重有别、区别对待”。
3.平衡“罪刑-罪罚”关系,稳妥考量案件处置。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对于不具备刑罚“可罚性”的行为,可就不同案件涉及的类型,分别予以赔礼道歉、责令具结悔过、社区公益服务等非刑罚处罚,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4.平衡“案内-案外”关系,全面提升案件质量。注重协调案件外部的纠纷冲突和矛盾化解,促使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由“消极主体”转变为“积极主体”,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深化诉源治理、释放司法善意、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实现犯罪治理从单一打击手段向打击、矫治、教育、修复、预防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转变。
5.平衡“个案-类案”关系,数字赋能系统治理。打造人人都会用的“驾驶舱”,推动法律监督模式由“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转变。
(二)聚焦“六项举措”,建立健全“宽严相济、轻重有别、区别对待”的刑事治理体系
1.聚焦谦抑慎审善意刑事司法理念更新。推进从“已然之罪”的惩罚、报应理念,转向“未然之罪”的预防、管控理念,转向“和谐秩序”的治理、恢复理念,逐步树立“宽严相济、轻重有别、区别对待”的刑事犯罪区别治理观念,建立一个合理的动态“罪-刑-罚体系”。
2.聚焦轻罪案件数量比率空间拓展。通过优化罪刑内部结构,提升轻罪案件数量比率。通过拓展司法上的轻罪范畴,提升轻罪案件数量比率。可将轻罪范畴从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逐步拓展为宣告刑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3.聚焦办案程序体系优化分类适用。立足“刑拘直诉”,对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案件,构建充满人文关怀的微罪治理程序;立足“简易程序”,对只有一个量刑档次且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建立以治理为导向的轻罪追诉程序;立足“简化程序”,对其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实现普遍意义上的犯罪分类处置。
4.聚焦办案人员恢复性实践品格塑造。“恢复性司法对刑罚目的和功能的认识,不是以简单的报应或矫正为归宿,而是在惩罚报应之外,注重犯罪人人格和社会角色的复归,注重被害人物质利益和精神损害的恢复,同时也致力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以及社区之间关系的修复。”因此,刑事案件办理中绝不能一味强调打击惩罚,而应当更加注重恢复、补偿被害人和社会受损法益,更加注重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更加注重社会治理和化解矛盾。
5.聚焦案件处置犯罪附随性后果限度。犯罪附随性后果的确能够在预防再次犯罪以及维护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当前犯罪附随性后果既没有区分轻重犯罪,也没有明确的期限和限度,已然严重违背了预防目的与实际成效之间的比例关系。探索建立犯罪附随性后果限期消灭制度和微罪、三年以下过失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因为,从人身危险性角度来看,此类犯罪危险性较小,预防的必要性显然也难以达到重罪的程度要求,没有必要再设置附随性后果。
6.聚焦数字监督模型赋能系统治理实效。数字化法律监督工作的核心,是把虽然表面上鲜活庞大,但实际上仍然还“沉睡”在各个角落的数据给“唤醒”和“激活”,实现对海量数据背后社会治理问题的关联分析和深度挖掘,进而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式变革。因此,要更加注重释放“大数据”法律监督的“乘法效应”,形成更强更有力的“穿透式”打击,助推形成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治。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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