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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司法中的电子数据存证文书研究

时间:2024-06-25 09:51:37 来源:阮啸 陈保君 李祯冬

  摘 要:随着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电子数据存证对应的文书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各种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存证渠道雨后春笋般涌现,电子证据实时采集、实时保存,用户可在维权乃至诉讼中获得证据优势,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制和行业标准,存证文书存在着的主体资质、内容要素以及载体形式等方面的问题,以至于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仍存在着相当比例的不被采信的情况。文章建议制定存证文书相关标准,并提出了对应的必备要素和选择性要素。

  关键词: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 存证 保管 保全 取证

  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过程中陆续出现了运用存证技术保存的电子数据,但共同的特点是对新技术的适用粗糙而简单,更多是把技术作为一个“去原始储存介质化”的存证手段,电子数据技术性需求与转化式适用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消解。在信息化时代,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呈现,电子数据转化适用与电子数据本身特性的冲突亟待解决。在互联网的电子世界中,相比较传统的公证保全电子数据和自行保存电子数据证据而言,电子数据存证是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的。

  一、存证文书的价值与作用

  伴随着电子数据存储在司法、金融以及溯源等方面的普遍应用,存储相对应的证明文书作为已存证的外观展现形式也就成了所有存证服务提供商的一项标准化必备服务。我国的法院系统已经通过一些典型案例试点,在最高法的多个司法解释中认可了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由其记录和保存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作为存证、取证所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汇集载体的存证证书,其记载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替代公证文书真实性的人工审核。电子数据存证尤其是区块链存证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证据鉴真路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诉讼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将法官从电子证据事实判断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在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量大、标的小的司法实践背景下,机器自动出具存证证明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电子世界中,以存证证明这种新的模式成为各方交互的信任中介就成了必然趋势。相对应地,电子数据存证文书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载体也在不断热议讨论关注中不断创新和完善。

  二、存证文书的现状

  电子数据存证文书是在存取证实践中孵化的产物,目前市面上的电子数据存证文书主要来自两类平台,一类是公证机构出具的电子数据保管单,另外一类是中立第三方商业机构出具的电子存证证书。相对来说,由公证机构或者司法鉴定等专业具备相应证据牌照的机构来出具证书,对法院来说更为放心。毕竟,第三方商业机构并不具备分担法官责任的职能。但不管是哪种类型,实际上文书的样式都还是非常多样化的。

  公证机构出具的电子存证文书,它的性质界定是有一定的分歧的。笔者认为,将公证存证文书作为一种公证证明文书更为妥当。公证存证文书是对于当事人存储在公证处管控的或者公证机构控制之下的服务器(云服务器)、数据库等计算资源上的电子数据出具一种存证证明。这样对于公证机构与公证员的责任也更明晰,也更匹配得上其费用体系。

  第三方商业机构出具的电子存证证书相对来说就更简单。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专门证据形式。第三方商业机构实际上更有规范化的需求,毕竟得到司法的最终确认才能使其在市场中更有利。

  三、存证文书存在的问题

  鉴于电子数据存证文书目前尚无官方或者学界的通说统一的要素规范和格式,亦无立法加以确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隐患。

  (一)签发主体资质问题

  电子数据存证业务兴起后,市面上的存取证机构从过去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具有司法属性的机构,发展到了与民间第三方存证机构共舞的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第三方存证机构的资质直接影响着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受地域和法官个人观点影响,司法裁判机构对第三方存证机构的资质要求宽严不一,但是实践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判例体现出因为第三方存证机构资质存疑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纳的情况。

  (二)内容要素问题

  虽然近年来司法裁判机关和行业也提出了一些标准或要求,但在实践中各证书的内容要素存在着很明显的不同。笔者统计过目前市面上29份公证机构和其他第三方存证平台出具的电子数据存证文书呈现的要素,大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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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简单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已有的电子数据存证文书在存取证主体、哈希、存取证文件名称、存取证时间、证书编号等要素是达成基本共识的,但是同时个别证书又存在呈现格式不同,要素重复杂糅、缺乏基本要素信息等问题。比如2019年2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全景视觉公司(原告)诉成都日报社(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二审中,否认了《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的效力,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附注说明相关问题

  不同的证书对于附注说明性内容的态度也是迥然不同的。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存证文书往往大包大揽,将存证的效力拔高;而与此相反的是公证机构的存证文书,却往往基于执业风险考虑会更客观地表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弱化存证效力的情况。

  (四)载体形式问题

  另外,在证书载体形式方面我们发现不同证书的格式也是有非常大区别的:有的是图片格式,有的是PDF格式;有的添加CA证书,有的有二维码可查证据以及辨真伪;有的连接了法院的区块链,有的连接了仲裁委的立案系统……不同的缺乏统一规制的载体形式让审判者眼花缭乱,为存证证书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造成一定的困扰。

  四、存证文书发展方向及规制

  区块链存证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长期以来,司法公信力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及司法裁判的一大难题。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等特征。恰好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所需的要素。2018年9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对电子数据证据审查的认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审查认定各个方面满足该司法解释中的条款依然是审理难点,这与标准缺失有非常大的关系。随着近年来电子数据存取证平台在金融和知识产权领域大量案件中广泛运用,关于存取证的最终呈现证书——存证文书规范的出台已经十分必要和紧迫。当然,随着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驾马车的落地运行,电子数据存证不能仅局限于满足使用端的司法裁判机构要求,还需要满足包括网信、公安、工信以及大数据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要求。

  五、规范化的建议

  就我国目前的电子数据存证趋势而言,其本身具有依靠外力的局限,甚至可能产生数据主义导向、司法机关中心化、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在对电子数据存证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正面效果,也应直面其现实局限与衍生风险,警惕神化的现象,以期构建更为全面的司法信任机制与电子数据证明体系。综合前文,我们建议电子数据存证文书的规范化要素如下:

  (一)必备要素

  1.存取证主体/申请人

  2.存取证名称/文件名称/证据名称

  3.存取证时间和编号

  4.二维码

  5.哈希

  6.存取证类型

  (二)选择要素

  1.申请人证件号码(信息脱敏)

  2.存证/保管机构

  3.证据来源

  4.核验通道

  5.文件大小、格式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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