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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政法协同平台赋能检察大数据监督路径研究”

时间:2025-03-19 14:39:18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政法协同平台赋能检察大数据监督路径研究”》

  

  政法协同平台赋能检察大数据监督路径研究

  茆文秀 王怀江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政法互联共享工作,强调要在政法机关现有业务网络之间建设一个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推动政法机关共建共享共用。经过政法各机关的不懈努力,平台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以江苏检察机关为例,新运行的政法协同平台已搭建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之下。

  一、政法协同平台现有功能和作用

  结合各地对平台功能的宣传来看,正在运行的政法协同系统主要是用于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三个机关之间的程序流转,包括电子卷宗、案卡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平台的运用,实现了刑事案件全流程线上流转,完成了案件流转从“面对面”到“键对键”的转变。一是实现刑事案件信息共享,节省人力物力。公安机关扫描卷宗以及填录案卡信息,检察院、法院可以共同使用,起到了“一家录入、多家共享”效果。二是降低对纸质卷宗的依赖,提升工作效率。检察官、法官通过查阅电子卷宗完成对案件的审查,避免纸质卷宗运送的不及时性和查阅的不便性,提升了工作效率。三是促使案件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便于接受监督。就检察机关而言,协同平台共享的案件信息导入办案平台后,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对案件进行全流程的监控,适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发现办案不规范问题及时提醒。

  二、现有政法协同平台的局限性

  目前而言,政法协同平台的功能相对单一,主要扮演刑事案件流转角色。从共享内容范围来看,仅局限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案件信息,公安机关立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相关信息未在平台内共享。从参与单位来看,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法机关之一,目前还未加入政法协同平台进行数据共享。所以,政法协同平台距离成为政法机关全方位信息共享智慧平台仍有距离,需要政法各机关解放思想、积极配合支持,才能促使其功能最大程度发挥。

  三、政法协同平台赋能大数据类案监督的路径

  (一)信息共享

  1.确定信息共享范围。

  政法部门牵头组织公、检、法、司四家单位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商议各自所需的以及所能提供的共享案件信息和人员信息。如公安机关所需的刑事案件后续检察环节和审判环节的处理情况信息,检察机关所需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刑事立案等相关信息,通过条目化方式予以书面明确。此外,为防止政法机关有选择性的过滤案件信息或人为变更案件信息,应当由各机关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作出保证。

  2.明确信息共享方式。

  在明确共享范围的基础上,要对信息共享的操作方式和流程进行约定,如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办案平台案件信息与政法协同平台自动同步,还是通过人工手段定期将办案信息一键导入政法协同平台予以明确。只有明确操作方式和流程,才能将数据泄露的风险降低。

  3.明确保密责任。

  数据安全是实现数字化过程中关键一环,因此政法各机关应当对各自环节中尽到充分的保密义务,对于可能出现的泄密环节要充分进行预判,明确各自应当担负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此外,政法各机关应当对内部工作人员以及第三方科技公司进行约束,通过教育引导、设置水印追踪数据源以及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堵塞可能出现的信息泄露行为。对于可能发生泄密风险,应当事先提出紧急处置预案,并明确责任承担方式。

  4.明确信息运用范围。

  政法各机关应当对共享得到的案件信息和人员信息用途范围予以明确,确保不能影响其他机关的正常办案程序,这也是降低数据泄露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对于超出范围运用数据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明确责任承担方式。

  (二)数据运用

  对检察机关而言,从政法协同平台共享的数据信息,核心价值在于如何运用,如何服务检察大数据类案监督。

  1.组建专业化团队。

  可以设区市为单位,挑选各院业务骨干和技术人才组建专业团队,由“一把手”检察长任组长。一方面加强培训,培育干警数字意识和思维,学习掌握数字检察所需的统计分析、技术运用、模型构建等方式方法,尤其注重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的融合。另一方面强化部门融合,坚持“数据技术+检察业务”一体化建设,始终保持融合共建。此外,可借助“外脑”,加强与大数据法学研究者、计算机专业人士等合作,组建一支跨部门、跨层级、跨专业的检察大数据研究团队。

  2.丰富线索库。

  可制定监督线索定期报送制度,要求各基层院定期上报工作中发现的类案监督点,一种途径是检察官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认为可借助于政法协同平台中共享数据开展类案监督的点。例如,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为逃避强制戒毒而虚构容留吸毒等轻微刑事犯罪的情况。另一种途径是检察人员对政法协同平台里的共享数据进行分析,例如对某一领域数据作比例分析,如果数据比例分布异常,将其列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导致异常的原因,由于违法犯罪往往导致数据比例扭曲,找出比例异常原因,就等于捕捉到了违法犯罪线索信息。以上途径收集到的监督信息,可统一集中汇入线索库以备后用。

  3.规则算法提炼。

  对于线索库中的监督线索,专业团队人员定期集中讨论研究,将有价值的线索筛选出来,根据可利用转化程度将线索分为一级线索和二级线索,一级线索是最有价值的线索,应当优先进行开发和研究。专班人员结合协同平台中的数据信息提炼算法规则。如检察机关提炼出:公安机关从检察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不应当认为是犯罪”为由撤回案件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撤销案件。以上规则可进一步拆分为多个子条件:一是公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不应当认为是犯罪”撤回的案件,二是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未撤销的案件。规则筛选出的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案件,则可能是监督撤案的线索。

  4.构建监督模型。

  为使政法协同平台共享信息实现监督成效最大化转化,建议在协同平台外另建大数据监督平台,与政法协同平台中数据连通,不仅可将协同系统内部数据独立用于大数据监督,还可以同其他行政执法平台。如两法衔接平台等进行数据连通,联合运用多系统数据开展大数据监督。技术人员提炼出的规则封装成一个个“算子”后,就可以开始构建监督模型,将规则中的“算子”选择输入监督平台中进行大数据碰撞,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监督案件线索。

  5.人工查验。

  监督模型筛选出的数据应当是符合一般情形的案件,但是再精密的算法也无法完全取代人工,因为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里面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所以,监督模型筛选出的数据是否全部属于监督线索,需要结合“人工查验”方式进行逐案审核。检察官进入每个案件中,核查相关条件规则的信息是否存在填录错误或其他特殊情形,将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予以剔除,以确保监督的准确性。

  (三)推动社会治理

  “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是检察机关最大程度实现监督效能的现实路径,因此在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后,检察机关以何种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如何推动系统治理,是做好检察监督后半篇文章的关键之处。检察机关将发现的监督线索,以检察建议、监督立案等方式提供给其他政法机关后,不能一发了事,也不能大包大揽,而是要运用大数据开展类案监督的同时,以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的“我管”,积极协同并促进其他职能部门的“都管”,通过完善机制、堵塞漏洞、解决问题等,依法能动履行好“治已病”和“治未病”。如检察机关通过政法协同平台发现虚假诉讼领域的违法犯罪线索后,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联合法院在区域内开展专项整治。同时,可以将线索向上汇报,推动该司法领域症结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根治,扩大类案监督的成效。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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