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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智慧法院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4-12-25 15:28:45 来源:法安网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智慧法院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

  

  智慧法院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

  马禹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摘 要】: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发展的现代,法院的工作方式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建设智慧法院是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智慧法院建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智慧法院的建设与应用在全国各地得到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向着便捷、高效、科学、精准化发展。

  【关键词】:智慧法院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一、智慧法院概述

  (一)智慧法院提出的时代背景

  目前人类正由互联网时代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为顺应时代发展,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同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指出,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建设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并将电子诉讼占比作为5个信息服务指标之一,全国法院电子诉讼占比要在2020年超过15%。

  (二)智慧法院的含义

  关于智慧法院,在《中国法院新的运行形态——智慧法院》中明确了:“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形态。”可见,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全面的系统的创新工程建设,其目的在于服务审执司法业务,提高司法质效,增强司法公开透明度,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

  (三)智慧法院的实践运用

  智慧法院的实践运用主要分为人民法院的运用与诉讼参与人的运用两种。其一,人民法院的运用。近几年各地人民法院收案数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趋势,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智慧法院建设迫在眉睫。同时,智慧法院还实现了互联网庭审的普及应用,尤其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中,凸显了智慧法院建设在应对危机中的前瞻性和必要性;其二,诉讼参与人的运用。智慧法院中的网上立案、网上开庭,打破了地域、时间限制,减少了程序上的繁琐,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建设智慧法院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升司法质效

  智慧法院建设坚持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巧妙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微博等新科技,实现数据共享、网上查询、互联网办案,节省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线下送达查询时间,也打破了地域空间的限制,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供了技术支撑的同时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提高了司法质效。

  (二)有利于加强司法公开透明度,实现司法的公正与公信

  智慧法院通过司法公开网站的搭建,实现了司法流程与信息对诉讼参与人的公开,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且强化了司法的透明公开性。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之下、人民的监督之下,科学规范的加强司法监督,能够最大限度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避免司法腐败的滋生,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最终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

  (三)有利于推进公民参与司法

  智慧法院建设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了便利,推进了公民参与司法的热情。如,在网上预约立案中,当事人可提前通过互联网网上的立案平台,将自己所要立案的材料一一列举,由诉讼服务中心专人负责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核对无误后通知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现场立案,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立案审查的繁琐流程。

  三、我国智慧法院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设计者与使用者不一致

  由于智慧法院建设中各项技术主要是外包给第三方即专业的软件设计公司或技术人员进行开发和运行维护。基于各种限制,技术研发人员只是通过灌输教授的方式以及自己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感知法院程序,极少与一线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甚至定期回访,缺少对设计的初衷、功能的可操作性、使用的便捷性等的实际掌控力。致使各项技术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升级,或是直接成为一线办案人员的负担。

  (二)复合型人才短缺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加速推进,人民法院对既懂专业法律知识又懂得信息化操作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尤其明显。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审执业务部门,对信息技术方面人才招录的少。缺乏统一规划与管理。大多数基层法院将计算机专业人才单独放在技术部门,不接触审执实务,难以形成复合型人才。

  (三)司法大数据基础薄弱

  由于智慧法院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各个地区未形成统一标准,外包服务单位不同、开发和运行的软件也各不相同,相关信息与功能不能共享与兼容,无法实现信息实时互通互联,再由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步伐不一致,各地软硬件设备差距较大,从事司法数据采集与维护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基础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偏差

  四、推动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应对之策

  (一)筛选不同层级法院工作人员参与智慧法院建设规划设计与功能完善

  人民法院作为智慧法院建设的使用者、推进者,不应只是简单的接受“产品”,而是应参加到智慧法院建设中。而智慧法院的建设也应从功能设计、功能目的到功能标准的整个过程中体现人民法院的意志,而非只体现设计者或是开发者的主观意见。只有将研发者、开发者与人民法院的意志结合在一起,才能设计出实用的功能系统,从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二)培养复合型人才

  智慧法院建设不是单纯的“买技术”或是“工程外包”,应立足于人民法院自我内部变革,培养复合型人才。首先,加强技术专业人才的招录与培养。在招考时增设专业技术考试或是设定需要具有相应技术资格资质的报考条件。其次,加强对人民法院青年干警的信息化培训。由于年龄的限制,中老年干警对信息化接受能力较弱,应调动青年干警的积极性,进行信息化培训,将业务与技术相融合,不断提升信息、数据应用能力,从而培养一支既懂司法业务又懂大数据的人才队伍。

  (三)建设综合数据平台

  智慧法院建设中应统一技术规范、统一操作管理平台、统一数据资源接口标准等,实现智慧法院建设标准的统一,建立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基础数据库。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各项功能,打通数据共享的政策屏障,实现基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社会化综合大数据平台,服务社会经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为司法数据提供数据支撑。作为社会公共数据的一部分,司法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具有提高司法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深化司法改革、促进法律实施、参与社会治理等五大功能。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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