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光明法院创新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坚持“放权到位”“监管有力”两大原则,有效处理好“监管”与“放权”之间的关系,全面运用“四类案件”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重点围绕“四类案件”范围细化、识别标识、监管模式、考核激励等方面创新监管机制,实现“四类案件”精准标识、实时预警、智能监管、全程留痕,促进“四类案件”监管智能化、精准化、一体化。
二、案例举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四类案件”是指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深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是最高法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光明法院坚持数字改革赋能,依托“四类案件”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重点围绕“四类案件”范围细化、识别标识、监管模式、考核激励等方面创新监管机制,推动“四类案件”监管智能化、精准化、一体化。
(一)范围细化方面,制定“大清单+小清单”
出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结合我院审判专业化、繁简分流改革成果,各部门根据部门收案特点,制定“四类案件”细化清单,针对不同类型案件量体裁衣,有效解决“四类案件”识别范围难以统一的问题,形成“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细则为主导,各部门“四类案件”细化清单做支撑的良好局面。
(二)识别标识方面,采取“预标识+再确认”模式
立案阶段,“四类案件”监管平台根据案件标的额进行自动识别,在此基础上,立案人员对照“四类案件”识别范围标准清单,根据案由、标的额、案号、当事人名称、当事人证件号码以及案号段进行检索案件,并对检索出来的案件进行预标识。标识后系统自动推送相关案件至承办部门负责人,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确认案件是否应当纳入“四类案件”进行监管。
(三)监管模式方面,采用“线上即时审批+线下定期汇报”
依托“四类案件”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建立“四类案件”标识、承办、监管、意见落实的全流程信息化监管闭环体系,实现线上即时办理。同时,定期开展“四类案件”工作会议,掌控“四类案件”监管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出现的问题。
(四)考核激励方面,实行“专项考评+定向激励”
我院将“四类案件”办理情况纳入到审执绩效考评之中,对“四类案件”办理表现优秀的法官提供定向加分,充分发挥绩效考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
三、案例成果:
“四类案件”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立足为解决群体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类案冲突案件、违法审判案件“四类案件”面临的“识别难、启动难、留痕难、公开难”的问题而搭建。光明法院创新“四类案件”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运用“四类案件”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聚焦“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精准时效性,实现“四类案件”监管智能化、精准化、一体化。
(一)实现“四类案件”监管智能化
依托“四类案件”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实现平台自动识别与人工识别相互补充,“四类案件”识别标注之后,平台自动将相关案件推送至承办部门负责人,并发出推送提醒,协助院庭长及时发现监管风险点,极大缩短办理流程,减少沟通成本。
(二)实现“四类案件”监管精准化
光明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相关文件为蓝本,出台“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部门“四类案件”细化清单,为每一类案件量体裁衣,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方案指引。同时,采取“预标识+再确认”模式,极大提升“四类案件”认定的精准性。
(三)实现“四类案件”监管一体化
依托四类案件”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实现“四类案件”各监管主体可以实时沟通联系,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工作冗余,极大提升审判业务部门、舆情监测部门、信访督查等部门联动处理“四类案件”的能力。同时,审判管理部门可通过重点案件可视化统计模块监管数据,及时全面地了解全院四类案件数量分布、监管状态、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等,为监管工作、决策部署提供数据支撑。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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