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作案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公安机关在已查明年龄后,仍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亦未及时终止侦查或者撤案。受限于公检信息互通壁垒,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终止侦查案件常态化监督较难实现,容易产生执法程序不严,怠于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职责、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行分级干预不足够等问题,直接导致涉案未成年人在公安办案系统中仍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给他们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带来较大的不良影响。
息烽检察院积极构思建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案件融合履职监督模型,将模型推广到贵阳市检察机关运用,刚部署推广几个月,已有五个基层院通过模型运用监督成案36件,结合具体案情,分别启动监督撤案程序、建议终止侦查、纠正侦查活动违法、区分不良行为进行分级干预,发出督促监护令30余份积极开展控辍保学,对需要行政处理的,建议依法处理。有力推动公安机关规范侦查活动,进一步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保护机制,目前,该模型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部署上架。
二、案例举措
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融合检察业务系统、公安机关办案系统等数源系统数据,分析案件特点,归纳要素,对涉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案件未撤案或者终止侦查案件开展专项监督,构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案件终止侦查融合履职监督模型,并将模型推广到贵阳市检察机关运用成效明显。模型利用贵州检察数字治理、数字建模平台做数据清洗、数据处理,通过智能筛选、人工分析研判,综合运用审查、督促、协商等手段,通过对2021年至今贵阳市公安机关办案系统数据筛查出监督线索200余条,对不同情况分别监督成案36件,具体为:
(一)监督撤案监督。贵阳市检察机关经对获取的线索进行数据比对,过滤涉“八大罪名”案件,结合人工审查,对有犯罪事实但作案人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0余件,均已收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通知书。
(二)终止侦查监督。电影《第二十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沉睡法条”的广泛关注,同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共同犯罪中涉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应当及时作出终止侦查决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以上法条往往处于‘沉睡’状态。贵阳市检察机关对部分作案人不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监督公安机关对此部分作案人终止侦查13件,通过激活“沉睡法条”,进一步监督公安机关规范侦查活动。
(三)纠正违法监督。通过对公安机关的笔录和犯罪嫌疑人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碰撞,发现公安机关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采取讯问等侦查手段的案件线索12件,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四)未成年分级处遇监督。贵阳市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性质、主观恶性、家庭教育缺失情况,将获取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案件数据进行分类,结合社会调查情况,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级处遇。一是将筛选出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案件纳入适用“督促监护令”的范围,发出督促监护令30余件,对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所列措施的,由社区民警进行劝诫、制止,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以此增强“督促监护令”的刚性约束力。二是对于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建议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于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的,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三是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需要行政处理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
三、案例成果
该模型为息烽检察院自主研发,以息烽县院为实践点,先行先试,在全市快速推广、全面共享提供经验、路径。刚部署推广几个月,已有五个基层院通过模型运用监督成案36件,目前,该模型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部署上架。
(一)监督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强化能动履职助推涉错未成年人源头治理
将模型推广到贵阳市检察机关运用,发现类案监督线索200余条,监督成案30余件,监督撤案10件,监督终止侦查 13件,制发检察建议9件开展类案量监督,督促公安机关通过定期排查和随即抽查的方式对立案侦查后的案件开展倒查,及时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部分作案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案件线索,推动公安机关规范侦查活动走深走实,摈除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司法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涉错未成年人主动进行帮组教育,不断强化源头治理。
(二)区分情形制发“督促监护令”,探索共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保护机制
息烽县检察院对涉案未成年人坚持“宽容不纵容”,凝聚各方合力,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共同体作用,积极推动贯彻落实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区分不良行为进行分级干预。一方面结合“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的探索实践和专家指导意见等,邀请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等参与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对“督促监护令”不断细化框架、不断填充内容,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督促监护措施30余条,并与学校、村委会、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协调,对监护人履行监护情况进行督促、考察、评价、反馈,形成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五位一体的督促监护机制,为迷途少年点亮回家路。另一方面对于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建议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对于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的,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对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需要行政处理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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