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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裁判文书的电子化智能应用

时间:2024-08-22 09:52:28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朱明忠 李长青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和“智慧法院”时代的到来和发展,信息技术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延伸可谓无孔不入,然而在裁判文书方面的应用却仅限于OCR识别、文书辅助生成等技术,没有进一步解决纸质裁判文书对信息技术在法律应用中的迟滞和阻碍问题,从而导致审判执行工作仍处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需要大量人力劳动的阶段。基于此,本文从分析纸质裁判文书的困境和原因入手,展望裁判文书电子化的智能应用前景及探索其实现路径,期望能够促进裁判文书载体的研究发展。

  [关键词]:裁判文书;电子化;智能应用;

  时至今日,无纸化办案无疑是大势所趋,一些法院将无纸化理念贯彻到办案各环节,积极运用在线送达、电子签章、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等技术,实现审判流程中立案、庭审等节点的无纸化,然而,最终呈现审判工作实体正义和程序合法的裁判文书却仍以纸质载体为主,不免有些尴尬。纸质裁判文书在审判工作中仍占据着重要地位:法院实质化送达纸质裁判文书,案件办理才可以划上句号;当事人收到纸质裁判文书,胜负有了分明,权益却还未真正得到维护;后续的上诉、申请执行等事项,还需要以纸质裁判文书来运转维系,而且还要以当事人人数为基数提交裁判文书副本,少则数页,多则数十页的裁判文书,仅复印一项,就给当事人造成不少诉累。裁判文书如何脱离纸质载体走向电子化智能应用,作者从现状、原因、前景、途径的顺序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裁判文书电子化的含义

  本文所讲的裁判文书电子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仅指裁判文书脱离纸质载体,以WORD、PDF等文件类型保存的电子文档;而广义的电子化是指裁判文书不仅载明当事人信息、事实分析、证据认定、判决内容等文字,还包括审判流程信息、效力证明等内容,兼具支付凭证、数字证书等功能及其他属性的电子文件。

  二、纸质裁判文书的困境

  (一)生效效力难辨

  以法律常识理解,人民法院一审未上诉和二审终审裁判文书应是生效裁判文书。但因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某一案件很可能有多份“初”字号和“终”字号裁判文书,从纸质裁判文书上,不易立即确定哪份是最终生效裁判文书。为此,法院有了一项开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业务。如河南省法院设立生效证明专员,专职负责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业务。广东省法院也明文规定“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将生效证明推送至本院和下级法院生效证明专员”。一份裁判文书究竟是否生效,法院内部都要通过查询案件的前审后续信息才能确定,更不用说其他群体。在目前各省域法院案件信息系统未共享互通的情况下,查明异地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效力存有难度。

  (二)送达时间不明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判文书送达时间是生效时间的参照,但从纸质裁判文书上没有记载。在计算给付类判决的债务履行期间或利息时,也需要查明裁判文书的送达时间,给审判执行工作增加了负担。在送达方式上,存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填写时间错误或不填写、邮寄送达要有邮寄凭证等佐证等现实问题,造成裁判文书的送达时间不明确、不精准,损害了胜诉方的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纸质裁判文书难以改变文书形成在前,送达在后的流程顺序和内容固化的困境,送达时间信息无论如何都不能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上,说明代表最终裁判结果的纸质裁判文书却无法展现案件相关的全部信息。换言之,诉讼法规定裁判文书的生效要件为“一审案件上诉期满”和“二审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等条文,预设了这类将来不确定的事件为裁判文书生效的必要条件,而当此类事件发生后,不能从纸质裁判文书上一目了然,还需要专门结合案件其他信息来判定效力,纸质裁判文书的局限性显露无疑。

  (三)难以辨别真伪

  当前纸质文书的“造假”技术超乎想象,伪造一份纸质裁判文书简直信手拈来,从“萝卜章”到“Photoshop”修图,再到各类公章自动生成工具,伪造技术越来越简单。仅凭法院盖章已难以辨别裁判文书真伪,更不用说伪造者对裁判文书页面或内容的替换。因为裁判文书的真伪难辨,导致胜诉当事人无法直接依据判决结果自行主张,还需要持有裁判文书生效的证明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无疑将裁判文书的即判力和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纸质文件的防伪措施在具体应用中需要相应的硬件设备和应用软件,鉴别程序繁琐,不宜推广到裁判文书中来。

  (四)成为技术瓶颈

  制作裁判文书是审判流程的重要环节,而纸质裁判文书的现状似乎注定了全流程网上办案或无纸化办案的徒劳。全流程网上办案凝结了诸多的智慧、精力、技术,让众多法院工作运行在“智慧法院”信息技术高速公路上,却因裁判文书纸质载体的现实要求,最终结果生成在一份遇火即焚、遇水则毁的脆弱介质上,这与数字时代、“智慧法院”的发展定位相对比,确实不够与时俱进,甚至毫不避讳而言,纸质裁判文书将审判领域的信息技术应用全部打回原形。

  (五)造成审执隔离

  审执分离的机构设置原则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以来,独立执行机构在各地法院纷纷设置。裁判文书是两者之间的重要衔接,但纸质载体的性质引发问题:一方面,审判过程中法官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结果通过组织语言,转化成文字展现在纸质化裁判文书上,因纸质裁判文书的非结构化,使整个转化的过程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出现一些极富想象力却难以执行的裁判结果;另一方面,审判员与执行员间存在素质、理论、能力的个体差异,仅凭纸质裁判文书理解裁判结果,难免会产生误解,造成案件裁判结果和执行结果的差别,因此,还需要卷宗的信息传递和执行中的再次确认查明。纸质裁判文书因存在判决过程缺乏监督制约措施和理解执行难以保证同一的问题,成为审判和执行工作相衔接的屏障。

  (六)形成专业壁垒

  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践行司法为民,就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仅从裁判文书方面来说,人民法院需要提高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水平,让裁判文书“接地气”,人民群众才能看得懂裁判文书,才能有最真切的感受。法官运用专业的法学理论和扎实的文字功底制作的裁判文书,却对一些人民群众形成了壁垒。如不动产纠纷中,当事人难以区分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和确权之诉,以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胜诉判决,要求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在少数。纸质裁判文书的格式化要求,降低不了法律门槛,也承载不起法、理、情的全部输出,却限定了案件类型、案由、程序、时限等诸多要素,形成“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的专业怪圈。对于普通人民群众来说,不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就难以得到期待的裁判结果,这显然与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南辕北辙,任重道远。

  (七)仅为权利声明

  从当前司法实践活动来看,法官即使在审判过程中掌握了当事人的大量财产信息,但在裁判文书中难以体现,裁判结果生效后也不能立即划转,大部分涉财产案件还需要执行机构的强制执行或行政职能部门的协助,显然不利于法治作用的彰显。对于老百姓来说,官司打赢只不过是万里长征迈出了第一步,真正实现维权的过程漫长而曲折。裁判文书的判决内容实则为司法部门作出的胜诉方拥有权利和败诉方承担义务的声明,并不能立即产生所有权的移转或债务的履行,犹如“镜中花”“水中月”。

  (八)影响审判质效

  在案件量大幅攀升的压力下,提升审判执行案件质效刻不容缓,需要大部分工作实现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当然包括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然而裁判文书因纸质载体的原因,校核、打印等需要大量人工操作且容易出现纰漏降低文书质量,查找、翻阅、流转耗费大量时间,造成送达、归档等流程效率低下,直接影响案件办理周期。立案、庭审、证据交换等流程的智能化也会因载体间的频繁转换而受到制约,严重影响办案效率。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但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裁判文书是其参与诉讼得到的最直接和重要的司法产品,因此分析虽有些片面,却符合实际。同时表明,裁判文书如何脱离“纸面”是司法智能化建设的重要课题。

  三、裁判文书未能电子化的原因

  (一)思维理念固化

  裁判文书的理论研究从遣词造句到释法说理已炉火纯青,甚至可读性、功能定位等方面都已面面俱到。文献之丰富、学术之庞杂,让人叹为观止。但在裁判文书载体的研究方面并没有太多突破,仅是徘徊在如何实现裁判文书的结构化和内容的提取转化,真正提出将裁判文书实现电子化的理论少之又少。依笔者思考,主要是裁判文书中的“文书”二字,限定了众人思维,形成了从古至今“一纸”裁判的惯性。从古时的“判牍”,到清代的“判决书”,再到现在的裁判文书,都离不开“纸”的承载,“白纸黑字”似乎是最为可靠的法律依据。众人将法律制度和程序规范成体系化建设,却从未对裁判文书怎样脱离纸张动过心思,也无惧纸质文件最易被伪造和篡改,也许从观念上认定司法机构之神圣,认为不太可能有不法分子伪造法院的公章。

  (二)技术尚未成熟

  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无纸化办案模式的重要举措就是电子卷宗的随案同步生成,但长期以来,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并行,或者说部分流程实现无纸化办案的“双轨制”以及“阶段性”的模式,是大多数法院的现状。既未脱离纸质卷宗,又要电子化办案系统留痕的双重工作,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一直受书记员诟病。究其原因,是现有技术无法将纸质诉讼材料转化成可供办案人员全程便捷利用的电子诉讼材料,比如提取诉状信息不能区分其中的重点内容;也难以将全部的纸质诉讼材料进行科学的数字化处理,尤其是裁判文书的生成,无法在字里行间展现法官的思维活动。信息技术的不成熟,制约了各办案环节信息化成果流畅地衔接,也造成裁判文书电子化的条件不足。

  (三)缺少应用前景

  如今,信息技术能够将纸币变为数字货币,充分说明裁判文书电子化在信息技术方面会有重大突破。但目前看来,裁判文书电子化仅向着环保节约的电子版发展外,似乎并无进展。如上所述,“智慧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的结果输出在不怎么“信息化”的纸页上,对于投资开发法律应用资源的企业来说,必然是迫切想改变的,但囿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政策导向,裁判文书电子化的发展方向和应用前景不够明朗。

  (四)跨部门数据不畅

  裁判文书电子化的应用,需要大数据资源的环境支持,其中跨部门间数据共享是基础条件之一。但遗憾的是,目前各行政部门间的信息交互仍未完全通畅,横向共享仍壁垒重重。解决法院“案结事未了”的问题,就要实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无缝衔接,让一些案件不需依靠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协助执行,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自动执行。这不仅仅要共享数据资源,更要分解行政权力,所以解决信息技术问题尚在其次,从立法上解决权力机制问题才是首要难题。

  (五)法律法规限制

  2019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民事诉讼法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就有对《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进行调整适用的内容,各试点法院开始对裁判文书试点电子送达方式。202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该条文正式从法律上,赋予电子版裁判文书与纸质裁判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此之前,法律明确规定裁判文书不能电子送达,根本限制了裁判文书的电子化。而今,电子送达向前一步,预示着裁判文书电子化应用的开端。

  四、裁判文书电子化的智能应用前景

  (一)便于诉讼服务

  2021年,驾驶证电子化在全国推广应用,驾驶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交管12123”APP申领“电子驾驶证”。电子驾驶证通过全国公安交管电子证照系统生成,动态显示驾驶证状态,可适用于执法管理、公共服务等多个场景。裁判文书也可与电子驾驶证一样电子化,实现实时查询、实时出示、实时核验,与纸质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办理申请执行、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律业务时,只需出示身份证件或基于“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实现“一键诉讼”,而无须再提交纸质裁判文书。

  (二)汇集全部信息

  电子化的裁判文书,不仅是事实分析、证据认定及判决结果等审判工作内容的载体,还包括审判流程信息、当事人财产线索、送达时间、生效效力等审判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可以将裁判文书分为当事人专属版和公开版,分权限设置查看内容,既做到文书公开又做到隐私保护。对于当事人来讲,这才是反映案件信息的全面司法公开。而审判和执行机构间移送案件,传递的是裁判文书的电子文件集,相当于将案件的全部电子卷宗进行了移送,包含了审判中查明的所有信息,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更具防伪功能

  电子文件的加密校验措施早前就有数字签名认证、MD5等技术,加之这几年兴起的区块链技术,不难实现电子版裁判文书的防伪造和防篡改。早在2014年起,就有一些法院试行在裁判文书上打印“二维码”。当事人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到裁判文书的电子版,既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流程信息,又能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裁判文书诈骗,可谓一举两得。如果能够对电子版的裁判文书的效力进行校验,就能免去出具生效证明的繁琐手续,将极大方便当事人和各办事机构。

  (四)成为一种票据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歀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广义上的票据还包括各种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在推行数字化货币的今天,可以探索将含有给付金钱内容的电子裁判文书赋予票据功能。裁判文书生效的同时即生成数字化货币系统中的支付密钥,胜诉当事人可以依此直接在线申请划转金额,而无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不动产纠纷等需要权属登记的确权之诉,可以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即生成用于产权变更登记的校验文件。胜诉当事人在网络系统中导入该校验文件,即可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而管理部门亦有校验文件为依据,无须向当事人索要生效证明。

  (五)利于部门协作

  裁判文书电子化的实现,也有助于法院系统对案件信息的管理。如上所述,汇集全部信息的电子裁判文书,便于法院查询案件的前审后续,尤其是对防范虚假诉讼能够起到及时预警的作用。在当前审判执行工作中运用的诉调对接机制和“总对总”查控措施,就是法院部门依据裁判文书在网络中提起相关操作,附带电子版裁判文书,各行政机构接收信息后,依据裁判文书协助采取措施,实际上已经是裁判文书电子化的雏形。

  五、裁判文书电子化的路径探索

  (一)裁判文书的结构化

  裁判文书的内容应用以结构化为基础,而结构化又以数字化为前提。因此,所有的纸质材料需要先转化为可以精准识别、信息抓取、精确查找、全程利用的数字化材料,在审判过程中生成电子裁判文书,同时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使之条目化、结构化,以层次网络结构的方式进行储存,提高裁判文书内容的检索利用。裁判文书判决结果的财产标的额可以直接提取生成数字化货币的支付凭证或依据,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可直接从数字银行划转财产。

  (二)跨部门数据的整合

  在信息化大背景下,社会各领域内部都实现了数据的联通共享,垂直信息化应用不断深入,然而横向间“信息孤岛”的问题却越来越凸显。裁判文书的电子化就需要打通跨部门间的数据堡垒,实现信息共享。目前全国政法系统间已经建设有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了电子换押、案卷移送等刑事案件的业务往来。但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关的社会民生问题和行政管理内容来看,实行全社会管理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资源的整合,是裁判文书电子化的先决条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防伪和生效机制的制定

  裁判文书电子化第一要求是安全可靠,最关键的环节就是防伪措施和生效校验机制,特别是电子裁判文书附带生成的支付凭据性质的电子文件,关系到金融和国家安全,需要高强度的加密技术和严密的校验机制,以防伪造或篡改。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可以追溯等特征的区块链技术,已经运用到裁判文书验伪,创造了其电子化的应用安全条件。

  (四)司法标准化体系的构建

  目前全国法院探索使用的电子诉讼模式是用已有的网上立案、网上质证及网上庭审信息化等技术将电子诉讼材料在立案、审理、合议、裁判至结案、归档等办案各环节中的全流程使用进行衔接。但是,电子诉讼中使用和产生的诉讼材料以及审判流程程序,尚没有标准化的规范,司法产品自动化生产工作缺少标准技术参数和检验关口,难免会影响法律的适用和程序公正。因此,需要将审判管理的各类制度构建出一个司法标准化体系,再将该标准化体系的细节要求转化为审判执行信息系统中的技术参数,形成监督制约数字化审判执行工作的机制,为裁判文书电子化打造“生产车间”。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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