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23年1月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要以科技为支撑,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当前世界,5G 服务日趋成熟、云计算蓬勃发展、人工智能持续发力,我们正处于科技革命的浪潮之中。检察机关主动关结合数字化战略转型需要打造数字检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需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综合性最明显的部门,也是直接与群众打交道最多的部门,但在当前实际中,其传统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新期盼,新形势、新时期也迫切要求控告申诉检察作出转变,如何借助数字化改革契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是值得研究探索的重要出路。
【关键词】:国家司法救助;信访纠纷;数字化发展;控告申诉
一、当前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特征
(一)问题的复杂性
一是业务范围更广泛,相对于其他业务部门涉及的业务范围的有限性、工作职责的“专业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所涉及的工作领域更宽、范围更广,如刑事立案监督、民事申诉、行政监督以及信访都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职责,导致所涉及的工作、遇到的问题复杂多样。二是信访内容多样化,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第一方面是申诉案件,即信访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和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包括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逮捕决定、不服不起诉决定等、不服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等,或是贷款纠纷、领里纠纷、土地征迁等问题,法院化解不当,从而使群众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第二方面是控告案件,即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决定不服,以及扫黑除恶以来,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案件,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第三方面是重复信访案件,由于土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的调整、部分干部的不作为和信访人自身认识有偏差等原因,导致了一些积案的产生,不同的积案有不同的诉求,所产生的的原因也大不相同,导致问题复杂、且矛盾也比较尖锐。
(二)群众的广泛性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直接接触社会,面向群众,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是集举报、控告违法、受理申诉及国家赔偿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监督部门,是我们洞悉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程度的窗口。控申部门的设置,就是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的体现,他不仅有利于方便群众控告申诉,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更是通过人民群众对不作为、乱作为、司法不公等进行控告、举报、申诉,实现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他的主体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有因债务纠纷未得到及时、公正、有效处理和民事案件未执行到位的当事人,也有不服刑事判决的被告人、被告人家属及受害人、受害人家属等等。诸多社会关系人员的参与使得信访的规模比较大,人员构成复杂。
(三)工作的艰巨性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所涉及的工作领域宽、范围广,也就必然使得工作更加复杂艰巨。近几年,随着“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和中国检察网管理平台宣传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通过电话及网络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涉及的领域包括房屋拆迁、领里纠纷、刑事判决等多方面,所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人员除了要熟悉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等常见法律及本地区法规外,还要了解政府各部门和本院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才能准确的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并移送,将没有管辖权的线索向信访群众做好释法说里工作,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重复信访案件多数是历史遗留问题,其特点是时间跨度长、问题复杂及信访人偏执等,如房屋拆迁问题,因信访人不满对拆迁款的分配,导致兄弟之间反目成仇进而引起肢体冲突,后引发一系列诉讼,但凡司法机关未同意或支持其诉求,就认为司法机关弄虚作假、包庇对方,信访人就长期在公检法、信访局等政府部门、进行上访。此类信访人诉求多、矛盾大且较固执,想要一次性彻底化解矛盾难度非常大。还有信访人不走访,就反复通过电话的方式表达诉求,并在电话里扬言要赴京上访,你想当面了解情况,信访人始终不露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纠纷,只能通过电话的方式不断安抚信访人和进行释法说里工作,往往一通电话就一两个小时,并且还无法在具体工作和办案中体现。
二、数字化控申检察应用前景
(一)提高工作质效
我们正处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控申工作尤其是信访形势将会更为复杂严峻。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的监督,依托传统工作方式捕捉热点本身又存在严重滞后性,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控申工作在开局就处在一个相对被动的局面。将数字化与控申工作相结合,对海量信访数据进行筛选、分类和分析,在矛盾处于萌芽阶段就及时发现执法办案或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事了人和。当前,各部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存在“部门化”现象,数据孤岛问题严重,如一位信访老户,他虽常年上访,但未来过检察机关,导致检察院对其身份信息、案件经过不了解,案件详情只能通过信访人的口述和信访材料来进行把握,很容易导致答复有偏差,进而引起新的矛盾,通过数字化构建政法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开放共享,加大相关部门配合力度,实现法律监督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打破工作陷入被动的僵局。
(二)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当前控申工作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比如办案人员释法说理工作与人民群众期望之间的矛盾,来访人的诉求千奇百样,需工作人员了解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实体、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工作人员的知识面或者工作能力存在客观限制,无发法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就提供了这种可能,一方面它可以汇聚大量法律裁判文书、法规库、案例库、论文期刊库信息资源,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为代表的官媒公布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报、指导性案例等,另一方面,各机关内部均形成案件电子卷宗,集成了庞大、丰富的法律资源体系,这些海量的信息能够轻而易举地解决群众诉求,从而提升信访接待效率。在特殊时期(如疫情期间)、人员交通、行动不便且又有诉求的情况下,远程视频办案毫无疑问成为最优选项。来访人文化水平不高,无法通过纸质材料进表达自己的诉求,可以利用智能机器人或语音技术,把语音实时转写为文字,不仅方便群众,更有利于确保司法公开公正。
(三)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如何对一项工作做到公平公正的考核始终是个难题,比如控申干警接访水平,仅靠群众的满意度或自评,是不全面、不科学的,通过大数据对几年以来的全国信访案件进行相关性数据分析、对案件的相关属性进行综合考量,以此来代替人为评价,方使业务考评的结果更为科学、准确。又如办理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因控告人顾虑较多,大多是口头控告,如果办案人员不配合的话,控申部门很难查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通过大数据管理平台,细化、公开每一步办案流程,以此可以将调查结果作为制发检察建议、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依据,提升控申检察监督实质效果。
三、数字化+控申检察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信息技术基础薄弱
一是数字化控告申诉检察配套与需求不相符。以信访案件为例,在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面对信访案件数量多、案件涉及范围广、类型多样化的特点,如何快速提炼出案件关键信息及矛盾点所在就显得格外重要。如何提高信访矛盾化解率?这就需要运用大数据筛查。在实际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仅仅依靠信访2.0系统是不够的,它需要整合相关政法系统信息、信访局登记信息等大数据资源,这能才能准确发现矛盾点所在,有效化解信访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二是信息技术人员缺乏。信息技术部门作为检察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数字检察工作能顺利开展最为重要的保障部门。政法编制只有 1 个,在未来数字化信息化检察改革契机下,要加大对数字检察人才的培养储备。并且,目前基层人民检察院中现有的信息技术人员主要是服务检察统一件系统后台维护及个人计算机维修,很少开展信息化技术化数据框架搭建工作。以我院为例,我院检察信息技术人员只有一人,且年纪较大,无法满足数字化发展需要。数字检察主要职责是数据获取、模型研发、应用推广等,主要任务是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促进解决法治领域深层次问题,但是基层检察院很少也没有条件开展此项工作,且技术软件应用仍存在业务部门各自为政现象,部分检察应用软件存在实际应用不佳,无法成为业务部门的“好帮手”。
(二)传统工作模式的桎梏
一是工作开展仍存在部门化现象。政法各单位、单位各部门的技术软件开发、建设和应用的“部门化”,各部门在自我职责范围内进行信息统计,而且对于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数据壁垒、数据孤岛问题的出现,桎梏的大数据的发展。二是处理问题仍主要依靠人的“内脑”。根据前文所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特征,群众来访的诉求多且类型五花八门,而工作人员的知识面和工作能力又是有限的,造成精力和时间被浪费在解答群众的法律疑问,实际成案数量少;部门申诉案件及重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时间线长,该办案模式是通过调取多年前的案卷,采用人工阅卷审查的办案方式,来审查案件是否存在错误,弊端明显且浪费人力物力。三是线索来源仍存在“等靠”现象。国家司法救助是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等符合条件的、生活陷入困难的群众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开展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在实际办案过程,司法救助线索的摸排仍主要依靠控申干警人力摸排、当事人申请和其他业务部门移送,这种工作方法不仅效率低,也大大影响了司法救助及时性原则,无法充分体现司法为民效果。
(三)与群众的需求还有差距
一是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和法律知识依然匮乏之间的矛盾。随着普法的深入人心,群众提高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但是对于法律常识还十分匮乏、办案程序还不了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互联网的持续发展,新事物也不断涌现,法律也不断在与时俱进,庞杂的法律常识,仅依靠检察人员普及不仅效率低且效果也不理想,需要借助数字化手段来普及法律知识。二是释法说理工作与人民群众期望之间的矛盾。检察办案注重结果,对群众释法说理较少,且仅靠检察单方释法说理,部分群众也不大信服,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邀请市级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同对群众开展工作,权威性更强。三是群众信访与不信法之间的矛盾。由于司法腐败曾经在社会上引发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导致一些群众存在上诉不如上访、信法不如信访的思想,认为通过上访能够一步到位直接解决问题,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问题还不一定能够解决,加之当前一些乡镇政府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都会为上访户优先解决问题,给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部分信访群众比较偏执,一但检察机关作出不利于信访人的决定,极易引发新矛盾或闹访,良性、互动、积极的法律监督关系仍需进一步塑造。
四、数字化控申检察的深化路径
(一)夯实信息技术基础
一是运用大数据架构搭建数据中心。以资深检察官办案、典型案例、办案规律和工作布局为基础建立连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监督应用平台,实现对涉检信访信息的自动抓取、汇总归纳和分析比对,打破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单打独斗”的局面,提高化解矛盾的准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重视检察技术人员配置。探索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新型办案模式,在实践中培育一批既懂数据分析应用又能够独立办案的复合型人才,构建“数字化接待”配套机制,一体化自行登记信访事项的类别、主要诉求、通过高速扫描设备上传法律文书及其他书面材料,第一时间了解信访人的意图和诉求,开创现代化数字控申接访新局面。
(二)依托数字检察发展,优化工作模式
一是以技术办案为契机,建立健全与其他业务部门、外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通过与政府工作平台联动融合,提前了解社会事件处置经过,及时掌握可能发生信访行为的隐患,把矛盾化解在一线、解决在萌芽。加快数据实用化导向,引入智能接待机器人、人脸识别系统、语音识别技术等,将办案系统中的电子卷宗数据、音视频数据,公布的法律文书、政务公示、网络舆情数据,逐步转化为实时可用的数据信息,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案件进展与答复等查询服务的同时,自动、及时、准确的甄别可能发生的网络舆情,以帮助控申检察最大限度地掌握网络舆情特点和情况,及时作出有效应对策略。丰富数据应用层次,满足群众个性化司法需求,提升信访处置效率,并随时将信访人行的诉求导入信访档案,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打破控申工作极易陷入被动的僵局。二是在12309 中国检察网设置国家司法救助板块,畅通、连接案管、刑检等部门的业务系统,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管理、统计分析、辅助决策等方面的优势,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尤其涉及故意伤害、强奸猥亵、交通肇事等极易导致被害人遭受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案件,实现对案件全过程的监视,对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进行自动筛查并发送提示信息至控申部门,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排查”;同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推送,智能引导救助申请人按照提示指引完成提交救助申请材料的网上办案操作步骤,网上一键查询案件进展,实时为救助申请人提供便利服务;将历年来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及全国典型案例填入其中,建立相关案例库,可通过智能运算和类案对比,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失情况、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实际状况,主动抓取相关信息,实现科学化、标准化救助,切实做到让人们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案件办理进展、资金发放等情况,由后台直接推送信息告知救助申请人,切实提高群众的案件参与度和提升案件的透明度。
(三)站稳数字检察为民立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检察工作的根本立场。通过数字化发展,将信、访、网、电等渠道的信访数据收集整合,并实现区域内三级检察院信访案件信息贯通,将智能AI系统扩展到实地接访、电话接访等,创新信访接待方式,打造立体式、多维度、智能化的为民服务窗口。依托“网络+检察”工作模式,切实了解群众呼声,做到司法公开透明,倒逼司法机关提高执法案件的质量,解决有案不立、线索不查、大案变小的现象,实现案件全流程网上流转,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可追溯、可监督,进一步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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