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关,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应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发展新形势,优化议案工作机制,促进司法责任制更加全面准确落实,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效。尤其是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检委会更应顺应时代潮流,强化数字赋能,探索打造集合“案件审议辅助”“流程闭环管理”“业务资源互通”等多个功能模块的案件审议系统平台,提高案件审议严肃性、专业性、高效性,推动形成检委会高效工作运行新模式和业务决策新机制。
当前,全国部分检察机关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进互联网技术与检委会工作相融合,升级改造检委会会议室硬件设备,在检委会信息化和应用创新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委会的数字化、智能化整体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办案辅助功能还不够完善,不规范问题依然较为突出,距离检委会真正实现精准高效决策还有不少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案件审议系统还不够集约、规范,系统尚处于割裂状态。
案件审议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经过议题提交、议题初审、议题材料分发及审阅、会议通知、承办人汇报、委员审议、决议等流程,会议过程中还需要同步录音录像。会议结束后,检委办要整理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通知执行决议、督促决议执行等。目前,统一业务系统检委会模块对上述环节并未完成功能全覆盖,导致不论检委办工作人员还是检委会委员在不同的系统平台里“疲于奔命”。以浙江省W市某基层院为例,案件议题上会及相关文书制作在统一业务系统内进行,会议通知通过电话或“浙政钉”等形式,文件传阅借助内网“即时通”进行,会场案件材料传阅需借助“极域”电子教室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由海康威视系统支持。案件审议系统整体呈现分散、割裂状态,运转效率低下,尚未形成集约、便捷的统一平台。
二、案件审议系统还不够智能、高效,辅助办案作用发挥不明显。
当前检委会案件审议系统数字、智能等智慧元素内涵不足,信息化水平还较低,辅助办案作用有限,人、物力消耗较大。例如,案件会前辅助审查能力不足,对于案件能否“上会”,系统未能基于信息化手段进行形式审查,也未能通过大数据分析手段筛选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导致部分不符合检委会会议条件的案件上会。再如,案件审阅智能支撑不足,系统还不能自动精准概括上会案件的争议点、重点,主动提出适用的法条参考、案例参考,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足。
三、案件审议系统还不够融合、贯通,检察大数据决策能力不足。
当前检委会案件审议系统存在较大的数据壁垒,各地检委会相关数据处于零散状态,尚未形成的可共享、可分析的数据资源库,影响检察一体化履职,也不利于司法责任制落实。例如,按照相关规定,案件讨论后有需上报上级院报备,由于实践操作的滞后性,加之检委会数据尚未上下贯通,上级检察机关难以及时了解下级检察机关业务信息,难以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监督、指导。
当前,相较全国进展迅速的数字检察工作,检委会系统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存在明显滞后,归结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检委会制度本身的弱化。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由于权力下放,检察官有了更大的决定权,对于以往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的案件,如今可以独立处理和决定,检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大幅减少。另外,新的司法责任制实施以后,凡最后作出决定者,都需要承担责任,这就使得委员们对于上会案件往往采取消极态度。同时,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也压缩了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适用空间。上述原因也导致,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对检委会数字化改革动力不足,热情不高。二是个别检察机关观念尚未转换。个别检察机关缺乏检察数字化建设长远谋划,并未将检委会数字化建设纳入数字检察整体工作的进行通盘考虑,认为这应由上级院统一部署,“等、靠、要”的思想较为普遍。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委会数字化、智能化的理解比较狭隘,视野不够开阔,在数字化时代仍然满足于初级层次的简单的办公信息化,没有树立向高科技要办案生产力的理念,在数字化建设方面未能结合实际表现出较强的更新改进思想。
针对上述不足,应高度重视检委会的内涵建设与职能发挥,强化数字赋能,推进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以现有统一系统为基础,坚持规范化、集约化、智能化导向,创新“智慧审议”“智慧管理”“智慧支持”等功能,构建检委会案件审议系统整体架构,确保检委会案件议题办理的规范性、准确性、权威性。
一是坚持规范化导向,优化全流程案件审议功能模块。在会前,通过大数据赋能及要素植入等方式,辅助会前案件审查工作,筛查符合上会条件的案件,确保案件上会严肃性、规范性。在会中,整合同步录音录像、语音识别系统、多媒体示证等零散功能模块,实现会议签到、远程视频会议、同步录音录像、语音识别智能记录、会议记录查看修改、会议即时表决、自动归档等功能,推进审议工作规范高效开展。在会后,加强决议执行监督,系统及时向承办部门发出提醒或预警,要求在指定的工作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强化办案部门与检委会办事机构间的流程对接,保证案件及时处理、执行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智能化导向,构建智慧信息数据库、专家人才库。探索建立检委会案件审议决策辅助机制,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质效。其一,在检委会案件审议系统中植入智慧信息数据库,涵盖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类案处理等信息,系统可以根据上传的案件信息,自动提取涉及领域、争议焦点等信息,自动匹配规定、案例推送给参会委员及检委办工作人员参考。系统应进一步聚焦类案检索,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以“相似情形相似处理”为基准,强制检索、推送,为委员们准确发表意见提供参考依据。其二,探索建立检察委员会专家人才库。在确保案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组建专家咨询库,以检察系统原有的专家咨询委员和检察机关业务骨干为主,以高校专家为辅助,系统设置不同领域、不同类别将入库人员进行分类,确保“专业人士的人做专业的事”。检委会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还可通过远程视频形式邀请相关专家参会研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是坚持系统化导向,推动实现检委会案件信息数据互通共融。检委会案件审议系统可以遵循“一次采集、多次使用、一方采集、多方使用”的信息交换共享路径,打破部门壁垒、上下层级阻碍,实现数据信息高质效流动。检委会案件信息贯通不仅为检委会动态信息分析夯实基础,也为检察机关业务指导提供重要资源,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从纵向看,可以打通上下级检察机关检委会运行系统。从检察一体化履职出发,贯通上下院检委会运行系统,便于上级检察机关实时了解下级检察机关业务信息,从中抓取筛选有用信息,分析研判有用数据,并根据不同区域检察机关数据信息汇总分析,强化检察机关对下业务指导。从横向看,将检委会案件审议系统与业务部门、综合部门信息系统打通,实现数据互联共通,打破部门之间信息隔阂,有助于辅助检委会决策。借助大数据算法,深度挖掘系统内共享的信息资源,对检委会及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动态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全面跟踪、掌握办案工作情况,不仅为委员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决策依据,从长远看也有助于准确把握检察业务工作规律和发展态势,也为检察工作精准画像,推动检察工作走深走实。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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