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违规外出;活动轨迹;外出监管;训诫;警告;分类管理;脱管;漏管;重新再犯罪
一、构建“社区矫正对象违规外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模型”背景
2021年8月,通过将自社区矫正机构调取的社矫对象在矫人员明细、签到及请销假情况,与委托公安机关查询到的社矫对象活动轨迹进行分析比对后,发现社矫对象梁某存在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非必要越界外出的情况。经询问,梁某在早晨完成当日签到后,私自越界前往呼伦贝尔市某地入住某酒店参加朋友子女婚礼,并于次日一早返回居住地再次签到。鄂温克旗检察院及时向旗司法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旗司法局采纳后对该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惩戒并公示。
经综合分析研判认为,上述案件并非偶然出现,通过尝试委托旗公安局查询社矫对象行动轨迹,由起初对照矫正档案中的请销假文书排查脱、漏管线索,到与监管平台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在2023年年初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违规外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模型”。
结合数据间比对以及社矫对象陈述,分别认定社矫对象是否违反监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履职到位。并根据主客观因素进行具体区分。
社矫对象违规监督。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社矫对象本人是否明知监管规定中请销假流程以及活动范围、是否故意不随身携带安装有掌上司法APP的手机出行、是否通过签到时间差外出。私自外出的空间距离以及时间长短。外出期间是否违法犯罪。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分别认定一般违规、脱管、重新再犯罪,并及时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对其作出惩戒、提请收监、移送相关犯罪线索。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职监督。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是否将入矫宣告落实到位。是否明确告知社矫对象活动范围以及外出审批流程。是否发现社矫对象在异地签到、越界报警并及时调查核实。是否对已经发现私自外出的情况进行惩戒。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向社区矫正机构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针对认定社矫对象脱管并在脱管期间重新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按照内部线索移送管理规定,将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涉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市院。
二、数据分析方法
(一)数据来源
检察机关交付执行检察台账提供:判处非监禁刑人员明细(包括姓名、罪名、刑期、交付执行地)。
公安部大数据平台提供:社矫对象活动轨迹,具体包括社矫对象使用本人身份证号码订购火车票、机票信息,宾馆旅店入住、离店信息。
监管平台提供:社矫对象在矫人员明细,日常签到情况(包括签到时间、间隔、地点),活动轨迹,请销假情况(包括请假事由、时间、外出地点、交通方式),日常惩戒情况(包括因违规外出受到训诫或警告)。
(二)数据比对方法
1.通过监管平台与检察机关交付执行检察台账进行比对,查明社矫对象底数是否一致、是否及时交付,排查漏管线索,整理出在矫人员明细,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罪名、刑期、矫正期限等关键信息。
2.委托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平台,根据第1项中核查出的社矫对象身份证号码作为检索依据,查询社矫对象活动轨迹(即订购火车票、机票信息,宾馆旅店入住、离店信息)。
3.将第1项中社矫对象矫正起止时间与第2项中社矫对象活动轨迹进行比对碰撞,查明社矫对象在矫正期间的活动轨迹。
4.通过监管平台查询社矫对象在矫正期间请假外出情况。
5.将第3、4项数据进行比对,查明社矫对象私自外出情况,并需要查明外出具体时间段。
6.通过监管平台查询社矫对象在第5项查明的时间段的签到情况,具体查明社矫对象在私自外出期间是否在异地签到、两次签到间隔时间、是否出现越界报警,并查询社矫对象在矫正期间内受到训诫、警告情况,查明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对私自外出的社矫对象做出相应惩戒措施。
从而认定司法工作人员日常监管中是否及时履行查看监管平台处理预警、随机抽查等职责。
询问社矫对象,了解其矫正期间外出情况、确认是否在某时间段外出,查明具体外出事由、时间、地点,着重核对是否请假,未请假原因,对活动范围是否明晰,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否掌握其外出情况。
思维导图

三、数字赋能社区矫正检察纠正不假外出初见成效
2023年以来,鄂温克旗检察院利用该模型共计核查170人次,覆盖辖区内全部司法所,共核查出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社矫对象6人、请销假不规范1人,向旗司法局提出的纠正意见均已得到采纳,并按照分级管理要求,有针对性调整社矫对象签到间隔,对违规外出社矫对象进行惩戒,且在工作场所将相关惩戒文书予以公示,对各司法所社矫对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有效助力平安建设。
从数据获取情况来看,2023年5月与旗公安局、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大数据应用衔接配合工作机制》,明确依托各自现有的信息化平台,整合社矫对象数字信息资源,细化并规范信息共享模式,共同形成监督合力。社区矫正机构对成案后制发的检察监督文书较为认可,能够积极进行整改落实。
从该模型成效来看,共计集中开展三次模型应用,2023年1月排查社矫对象54人、成案4件,2023年7月排查社矫对象40人、成案2件,2024年3月排查社矫对象76人、成案1件,且2023年成案线索均为违规外出,2024年成案线索为请销假不规范,总体来看,发现的监督线索成下降趋势,一方面是警示作用逐渐显现,另一方面是社区矫正机构日常监管日益规范。
从服务工作大局来看,近年来各地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断深化涉企社矫对象司法保护,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涉企社矫对象开辟外出“绿色通道”,规范并简化审批流程。该模型同样可以适用于涉企社矫对象外出/后续监督,对其是否超范围活动进行核查,有效避免涉企社矫对象“一请了之”,真正做到“宽管”但不“脱管”。
四、推广应用的相关建议
(一)做优检察监督数据获取。
数字检察的基础便是数据,没有大量数据进行比对碰撞相当于仍停留于传统监督方式。这需要与公安局、司法局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共同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方便相关监督数据的获取,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将数据获取的方式固定下来,避免人员变动影响后续工作对接,凝聚共享合力,释放信息效能。
(二)做实检察工作一体化。
依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法律监督线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内设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当通过该模型发现违规外出的社矫对象是未成年人时,应当及时将该线索移送未检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做好数据信息保密工作。
对于从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获得的数据尤其需要注意保密安全,该数据中包含社矫对象大量个人信息,涉及诸多方面个人隐私内容,需要做到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相关纸质材料、电子光盘资料应当单独、妥善保存,并杜绝在连接互联网的设备上处理活动轨迹相关信息,主动强化保密安全工作。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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