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数据应用工作检视
(一)取证环节主要问题。
一是电子数据收集难。对隐蔽、海量和分散的电子数据,收集网络交流、行程轨迹、资金流转等信息时间长、工作量大,辨识梳理关键数据耗时费力。二是电子数据固定难。犯罪分子及时删除、销毁电子数据,特别是使用新型阅后即焚型的交流软件和加密技术的出现等对侦查取证带来挑战。三是电子数据认定难。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时易因违反程序性规定导致合法性存疑。
(二)审查环节主要问题。
一是仍主要以传统证据的载体形式审视电子数据。倾向以对电子数据转化物的审查取代对电子数据的直接审查。二是电子数据审查的知识技术专业化支撑不够有力。缺乏有关专业人员、专门知识和技术工具可用,审查难度大、耗时长、效率低。三是电子数据深度发掘、延展利用不够充分。利用电子数据引导侦查、精准指控、深化监督等工作尚处于初始探索阶段,对海量证据材料的利用率不高,易错失已掌握在案的违法犯罪与法律监督线索。
二、电子数据应用理论探讨
(一)电子数据审查兼具法律性与技术性。
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审查判断证据,一般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展开。同时,作为现代信息技术所衍生的新型证据形式,在收集、提取、保管、移送、鉴定等环节又有别于传统证据的技术性特征,仅凭检察官的法律专业知识已难以全面涵盖电子数据领域,必须通过寻求科学技术手段弥补电子数据审查技术专业短板,协助对电子数据鉴真,确保侦查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符合法定程序,确保有效查明犯罪事实,并使其作为定案依据。为此,司法实践中已经通过完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制度,搭建起法律与技术的知识桥梁。
(二)电子数据审查是刑事指控、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健全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涵盖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运用三项基本工作,电子数据审查及其延伸的引导收集、提取、调取、固定、运用等,毫无疑问也应当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通过在审前程序中对包括电子数据等案件证据的实质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不仅有助于形成侦检合力以加强刑事指控,也有助于防范和纠正违法侦查取证行为,从而推动从重视言词证据转向注重运用电子数据等现代证据,更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三)电子数据应用促进法律与技术有机融合。
一方面,电子数据具有不可直接感知性和较强的科技性,针对电子数据载体内的大量无关数据,需要技术辅助解决传统的审查方式难度高、效率低、耗时长的问题,助力检察官在全面审查中开展深层次的法律监督工作。另一方面,专业人员、专门技术跟进的及时性、有效性,不仅会提升检察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加快案件审理进程,无疑也会促进数字技术与智慧司法的深度融合。
三、电子数据应用技术模型需求
检察机关能否用好电子数据已经关乎犯罪指控、诉讼监督和社会治理成效。当前,急迫借助有关力量围绕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发现,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等角度积极组织相关技术模型的研究和司法应用。
(一)持续发掘电子数据的诉讼应用价值,及时提炼总结类案电子数据应用规则
1.穿透式引导取证。
按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全面、客观、及时,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在对电子数据全面取证并满足完整性的情况下,其必然存在总量大、类型多、内容杂乱、关联度低、结构性差等问题,于此之中对电子数据“逐一取证”,人工筛选工作量大,司法负担沉重。面对电子数据海量化的趋势,有必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海量电子数据的高效穿透审查,在遵循电子数据完整性原则下“逐一取证、应取尽取”,防止证据湮没。
2.关联性证据审查。
相较具有强相关性、证据范围容易聚焦的传统证据,证实电子数据与犯罪存在关联、证实电子数据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之间存在关联等关联性认定问题成为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确认上的困境,给审查证明带来挑战。对此,可以发挥数据挖掘、机器学习、智能推理等人工智能技术和方法的优势,通过关联分析、聚类分析等技术,从海量数据中总结出单凭人工方式难以得出的客观联系和客观规律,构建完整证据指控体系。如,运用关联规则分析得出同一犯罪主体之不同行为,或不同犯罪主体之间的关联行为;电子数据关联资金链穿透式分析,回溯查明资金来源和去向,证明资金的真正控制人和占有人,以进一步证明经济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从犯地位等。
3.实质化精准监督。
以完整性校验技术等保证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合法以及内容的完整、客观和真实,为后续案件诉讼进程顺利推进奠定基础,并适应技术发展需要不断健全审查规则。同时,重在通过全面检查、数据关联、多维分析等智能化数字化技术手段,对碎片化数据信息进行串并深挖,及时发现诉讼监督线索、遗漏的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并及时进行监督纠正、追捕追诉等,促进执法司法规范、打深打透上下游犯罪。此外,积极尝试对一定时期某一区域的类案电子数据以大数据建模等方式进行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探索。
(二)探索构建类型化智能应用模型,推动形成传统证据和现代电子数据证据并重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1.数据精准化检索。
通过数据技术完成检材内容要素的预检、提取、固定等,为检察官快速把握电子数据的全貌提供支撑;根据关键词对电子数据进行治理,由模型根据关键词将所有涉及的信息反馈给检察官,通过分类结果有效排除与案件无关的信息,重点关注核心数据;提供智能语音转写功能,辅助转写语音电子数据;提供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全文检索功能等。
2.图谱类型化构建。
类案提炼电子数据审查分析共性需求,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构建检察办案电子数据审查运用的知识图谱,为聚焦式审查同类案件中的人物关系、交易关系、数据流动关系等提供有力支撑。如,建立类案信息登记工作指引,以一类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绰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微信号码及其他案件线索信息自动抓取为基础,通过技术碰撞比对,实现关联案件的自动串并、提示、查询等功能,努力在挖掘毒品犯罪、网络犯罪等上下家及其关联犯罪方面逐步拓展、滚动深化。
3.内容可视化展现。
通过将电子数据进行可视化的展现,方便检察官审查电子数据,如将电子数据形成可视的思维导图、动态演示、行为轨迹图,帮助检察官理清证据,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的直观出示,让参与诉讼的法官、辩护人、被告人、旁听人员等看懂检察官出示的证据,实现电子数据的可回溯性和智能化展示,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的说服力。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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