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智慧检务;数智化;检委会;辅助系统
一、基本情况
数字检察顺应检察现代发展需求,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而开发出的智慧检务应运而生。智慧检务是基于数字化时代、国家大数据战略发展要求的检察履职创新产物,在此背景下,推进检察环节人工智能化发展就成为智慧检务的重要实践内容。
由于智慧检务应用系统不是一个单一的系统,而是由多个子系统组成的有机结合体。例如,有为满足案件管理智能化需要的“数智案管”子系统;有为满足业务信息决策和基础资源查询需要“统计系统2.0”等子系统,各子系统的开发、布局和功能各具特色,开发新板块的子系统不能简单“复制、黏贴”已有子系统,所以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数智化方案需要独立设计并开发,使之成为智慧检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高质效解决承办检察官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保障司法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
(一)原有检察业务系统不能满足一体化要求。
在原有检察业务系统2.0的检委会模块中,上级对下级检委会上会议题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案件讨论完毕后下级检察院将会议纪要向上级检察院进行备案。在实践中,往往有基层检察院迟报、漏报备案情况,极大削弱了上级检委会对下级检委会的一体化监督。检委会辅助系统智能化设计将实现上下级检察院检委会一体化履职、上下联动,以便于发挥上级检察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提高办案质效。
(二)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数智化研究较少。
现有研究往往把智慧检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建构讨论,本研究在尊重既有理论的基础上将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数智化进行独立研究开发并嵌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中,通过区分基础技术辅助系统、少量替代人工辅助系统、在某一领域完全替代人工辅助系统三种方式以此提供更为精细化的对策建议,适应复杂多样的程序需求,为其他地区以及其他智慧检务模块提供借鉴。
(三)检委会审议案件流程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
检委会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检委会工作人员的检察智慧和担当,规范和掌握检委会上会议题的平衡,优化“四大检察”议题结构,同时在程序上确保议题提交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坚持会议按照“两个过半数”原则,会议议程实行检察长末位发言制,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备案等程序都可以借助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确保程序准确,工作落实到位。
三、设计方案
(一)制度构建
1.始终保持“以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检察人员始终保有检察自主权,明确检察工作中辅助系统运用的限度,激发检察人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明确检察人员在检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能让“机器取代人”。建议引进法律与技术复合型人才,可以依托于检校合作、技术单位进检学习等方式,用于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数智化建设工作,保障检务工作数字创新能力稳步提升。
2.详细制定系统设计及运行所需制度。
一是要在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数智化开发之初制定具体规则,将办理检委会案件尽可能细化落实成线性规范,例如将流程分好步骤,从承办检察官将议题提交检委会开始,而后检委会讨论、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最后督办、执行检委会决定等程序。二是要构建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数智化可视化制度,破除下级检察院对上级检察院系统运行过程的不透明性,同时检委办能够在系统中向议题提交人和各委员公布该议题系统流程情况,保证承办人及检委会委员对该议题的知情权,使该系统结果可理解、可预测、可监督。
3.要以检委会工作场景应用为导向。
检委办积极与信息化部门沟通,提出对于建设智能辅助系统的需求,之后针对实务中出现的相关症结不断进行反馈,推动智能辅助系统持续改造升级,实现检察工作数字运用由“工具化”向“要素化”转变。考虑省域特色前提下构建一体化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各省级检察院开发与完善省内统一的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数智化系统,推动形成具有省域特色的集约化系统并接入最高检对应端口,同时在数据信息共享中防范与消减案件信息、重要公共数据等泄漏风险。
(二)具体设计
该图结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设计,对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数智化流程进行了初步设计,可命名为“数智检委会”,嵌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中,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四、创新点
(一)采用交叉研究法。
即本研究运用法学、信息技术学科等知识与方法,跨学科进行研究,围绕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数智化,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从而创新性提出新观点,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二)是立足浙江模式的数智化方案。
为使对策建议指向具体问题,以更好激发其调适功能,本研究基于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的理论逻辑,立足于浙江智慧检务开发实际,综合分析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建设的不足之处,凝练与完善该系统数智化的浙江模式,为智慧检务的设计优化提供参考。
(三)是实践智慧检务的生动构想。
本方案从智慧检务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当前检察业务数据化向数据业务化转型的背景下,协助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检委会数智化应用的新场景,将检察工作数智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联结起来,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研究价值
(一)理论研究价值
一是在研究视角方面,将智慧检务的理论融入方案设计中,在应对理念上更为贴合我国检察制度改革风向,使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等系统的数智化方案设计更为立体与具象。二是在研究内容方面,是基于智慧检务实际、聚焦于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系统数智化系统这一新兴检察模式进行功能性研究;在提出建议和方案的同时,注重基础原理的探讨,为我国未来检委会审议案件辅助等系统数智化研究提供相关的理论资源。
(二)实际应用价值
第一,本研究紧扣“强化法律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为浙江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和建立有效全面的智慧检务提供前沿的理论指引,助益其高效应对疑难复杂案件问题。第二,本研究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一体化发展,以系统数据快速流通与精准对接强化各部门间的合作,符合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发展需求,弥补基层检察院检委办人力和业务能力不足的现状。第三,本研究将为检察机关明确创新发展目标提供指引,减轻智慧检务发展的中道路上障碍,进一步缩小智慧检务建设过程中的需求鸿沟,推进智慧检务数字化信息技术再治理,并协调智慧检务建设的跨部门参与力量,优化智慧检务建设路径,以数字改革赋能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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