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使用率越来越高。保证金是取保候审的一种保证的方式,保证金专门账户交易流水,能够反映决定或者解除取保候审信息。为了解决取保候审超期或者不规范提前解除取保候审、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或不批准逮捕后 “长期挂案”怠于侦查、取保候审保证金处理不规范等问题,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研发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类案监督模型,该模型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能够统计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信息以及从银行调查的保证金专门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借助人工分析与调查核实,有针对性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在类案监督基础上与公安机关协同进行社会治理。
【关键词】:数字检察;侦查活动监督;取保候审
一、数字赋能侦查活动监督可以解决的问题
传统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侦查活动监督需求。基于侦查活动监督特点,数据赋能侦查活动监督是重塑办案模式的现实需要,也是侦查活动监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路径。侦查活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加以解决。
(一)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提升侦查活动监督数据收集处理能力。
侦查活动监督涉及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等相关业务,需要调取海量数据,而当前检察机关在收集、获取办案数据是依靠人工处理数据,因此发现问题的难度较大。同时到公安机关获取数据难度较大,而立法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调取数据缺乏刚性的保障措施,造成数据收集较为困难。利用大数据手段开展调查,可以通过银行批量调取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账户交易数据,提升数据收集的能力。通过监督模型汇总、梳理、对比、碰撞数据,提升处理发现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提升侦查活动监督质效。
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调查取证、核实给检察人员带来挑战,可以利用大数据手段开展调查、取证,审查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等,实现“智慧监督”。取保候审时间跨度长,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办案单位的复杂性,使保证金不能及时、规范的处理,加之涉及保证金的案件多,需要逐案审查,有效时间内通过人工核查难以发现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借助取保候审相关数据,建立数字监督模型,梳理和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并进行监督。
(三)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提升侦查活动监督类案治理水平
传统侦查活动监督办案模式局限于个案治理,无法准确发现背后的系统性、链条性治理漏洞。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开展类案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规范侦查活动,通过整治效果“回头看”等系列措施,探索出“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类案监督之路,实现数字赋能类案监督的检察实践。
二、侦查活动监督的检察实践
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类案监督模型运用于侦查活动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自身的法律监督调查权,获取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账户办案信息,结合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中有关报表数据进行比对碰撞。通过智能筛选、人工分析研判,发现保证金收取、退还数据异常线索。对异常线索进行人工核查,最终发现侦查活动不规范等问题,通过类案监督推动公安机关规范开展侦查活动。
(一)拓宽监督数据收集渠道。
践行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调查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一项重要权力,而过去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数据往往依靠被监督单位提供。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账户数据,进一步扩宽了检察机关的数据信息来源,逐步摆脱了依靠其主动提供数据的监督困境。
(二)丰富数据监督研判规则。
结合调取的银行保证金账户数据,收集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数据,逐步搭建和丰富数据分析规则,根据不同法律监督需求,进行数据要素筛查、数据碰撞比对与关联分析,发现五个领域的类案监督线索规则:1.取保候审后未撤案、未终止侦查、未提捕、未移送起诉的,重点核查取保候审解除后超过一年未撤案、未终止侦查、未提捕、未移送起诉的。通过人工核查查明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若案件已经被撤销、终止侦查,则审查是否存在降格处理情形;若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则审查是否具备怠于侦查情形。2.案件移诉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导致“脱保”,且无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自动解除情形的,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3.不批准逮捕后超过一年未撤案、未终止侦查、未提捕、未移送起诉的,开展人工核查,若不构成犯罪不捕,则审查是否撤案或终止审查;若无社会危险不捕,则审查是否重新提捕或移送起诉;若证据不足不捕,则审查是否补充侦查完毕。4.不起诉、案件撤回等自动解除取保候审时,取保候审保证金未退还的,督促退还保证金。5.执行刑罚同时未如数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督促退还保证金。经人工审查后,依法督促公安机关规范侦查活动。
(三)通过模型应用开展类案办理。
该模型运行以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发现监督线索281件,对不依法退还保证金提出监督意见41件,督促退还保证金12万元,纠正违法提前解除取保候审导致“脱保”52人,对36件取保候审未处理长期“挂案”案件提出怠于侦查的监督意见。在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推广以来,对不依法退还保证金提出监督意见9件,督促公安机关将1.8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当事人。纠正公安机关违法提前解保导致“脱保”34人。对6件案件向公安机关提出怠于侦查的监督意见。
三、数字赋能侦查活动监督的完善进路
(一)大数据思维构建数字检察办案新模式
构建全新的数字检察办案模式可以实现侦查监督活动系统化和规模化,实现对侦查监督活动全流程监督。检察官通过数字赋能侦查活动监督从海量数据中碰撞筛选出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实现从侦查活动监督个案办理到侦查活动监督类案办理突破,提高了侦查活动监督效率。在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线索后,将侦查活动监督线索进行案件化办理,通过审查、调查、核查“三查融合”方法有针对性开展调查核实,对线索在查深查透后作出合理监督,从而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司法价值追求。
(二)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与公安机关举行联席会议,研究细化取保候审领域侦查活动监督和协作配合机制,会签《关于建立大数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施办法》,细化办案数据和模型应用共享流程、违法行为监督方法,共同使用法律监督模型,实质化开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大数据赋能侦查活动监督专项行动,推动公安机关对保证金专门账户进行清理。推动公安机关规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及时告知相关办案单位采取必要刑事强制措施。推动公安机关关注取保候审但长期未处理案件的进展,解决取保候审未处理长期“挂案”,比如不当立案、立而不侦、以取保候审代侦、久侦不结、取保候审下行等侦查活动不规范问题,力争从源头减少侦查活动不规范情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以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
探索“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实践路径,通过数字赋能侦查活动监督发现类案问题,通过类案治理实现诉源治理,提升侦查活动领域的社会治理水平。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根据侦查活动监督中发现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深层次分析执法办案、管理衔接方面漏洞,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内部监督。通过与公安机关开展线索互通、执法联动、案情会商、联系会议等工作协同,推动完善侦查活动领域的执法办案协作机制,提升侦查活动规范化水平。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深度协作,与数字检察办案新模式进行有机融合,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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