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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大数据赋能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 以“减假暂”建模为视角探析实践应用路径

时间:2025-11-05 来源:刘建平 李峥 黑龙江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一、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提出新要求。加快数字中国建设,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以新发展创造新辉煌。应勇检察长提出,检察机关要顺势而为,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依托大数据赋能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开展实质化审查的重要方法,是“检察大数据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将数字检察与刑事执行检察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新质法律监督能力”,对实现精准监督,推进司法协同,实现类案监督和改造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以检察数字化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加快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二、大数据赋能刑罚变更执行的立论基础

(一)法律政策基础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强调“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2023年11月,最高检《数字检察建设规划》中强调“以提升新时代检察工作质效为着力点,以检察领域全方位数字化为目标,全面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可见,借助数字化赋能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之势已如滚滚洪流不可阻挡。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等法律规定也为刑罚变更执行数字化提供了诸多可探寻监督路径。

(二)数据来源基础

开展大数据赋能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的数据,均来源于监狱日常监管执法信息,派驻检察室日常监督信息作为补充。

减刑、假释数据:主要运用“罪犯基本信息”、“罪犯改造信息”、“罪犯提请减刑假释信息”三类数据,其中“罪犯基本信息”主要体现为已成为既定事实的数据,包括罪犯姓名、出生日期、生效裁判情况、历次减刑情况等;“罪犯改造信息”主要体现为入狱后一贯改造表现的数据,属于动态数据,包括罪犯计分考核、考核期内表扬数、奖励惩罚、立功(重大立功)、严重违纪、再犯罪、漏罪、财产性判项及执行情况、分级处遇、狱内消费等;“罪犯提请减刑假释信息”主要体现为监狱批次提请减刑假释时,罪犯减刑假释相关的数据,包括罪犯基本信息、生效裁判情况、历次减刑情况、考核期内表扬数、财产性判项、狱内消费情况、提请幅度等。

暂予监外执行数据:主要运用“老弱病残孕罪犯基本信息”“疾病(孕哺)种类及疗程信息”两类数据,其中“老弱病残孕罪犯基本信息”主要体现为已成为既定事实的数据,包括罪犯姓名、出生日期、生效裁判情况、历次减刑情况等;“疾病(孕哺)种类及诊疗时限信息”主要体现为罪犯所患疾病(孕哺)的种类,以及经过规范治疗的情况,包括确诊时间、治疗经过等。

(三)信息化建设基础

2022年9月,最高检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与检察机关监控、执法信息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打通监狱监控视频和监管执法信息并实现联网的范围和内容,数据的共享打破了检察机关与监狱的数据壁垒、使得数据可以进行有效交互,畅通了大数据赋能刑罚变更执行的关键一环。

三、大数据赋能刑罚变更执行的主要优势与当前不足

(一)大数据赋能刑罚变更执行的主要优势

1.精准审查促监督。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审查减刑、假释案件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模型中均涵盖以上要素项以备审查,并按照《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补充规定》严格设置首次减刑起始期、再次减刑间隔期、考核期内表扬数、提请减刑幅度;不得假释、从宽、从严等审查条件,以及计算实际执行刑期,确保精准审查减刑、假释硬性条件,实现“数据业务化”,找到减刑、假释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进而实现精准监督。

2.融合政策促监督。

由于模型中用到的数据为在押罪犯的“基本信息数据”“改造信息数据”等,体现在押罪犯的整体情况,所以针对最高检、省检部署的如“开展‘扫黑除恶’第二战场”、“推进危重病犯‘减假暂’”、“检察护企”等专项活动,只要设置相应的筛查条件,便能做到有效契合融入,具有拓展性强、工作效率高的特点。

3.类案治理促监督。

通过对罪犯信息数据的整合、筛查、比对,挖掘普遍性的问题、发现规律性的现象、摸清趋势性的案件,在拓宽减刑、假释法律监督渠道、实现同步精准监督的同时,还可以挖掘出违法减刑、假释案件的类案规律和发案趋势,通过大数据手段对类案开展预防性法律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开公正。

(二)大数据赋能刑罚变更执行的当前不足

1.数据办案思维转变不及时。

一部分业务人员利用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意识不足,在监督理念、监督意识、监督能力上还不能适应数字化转型的要求,对大数据的认识以及驾驭大数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2.规范数据配套对接不到位。

按照《数字检察建设规划》要求,检察数据资源要实现规模化、标准化,构建与外部数据有效联通。但就目前情况而言,调取的监狱监管执法数据,适配模型还有一定困难,主要以人工制作数据表为主要方式,存在数据格式不标准、制作时间周期长、数据质量难保证等问题。

3.平台基础功能建设不完善。

就“低代码、易规则”建模平台而言,搭建适用法律规定较少,建模规则单一的模型相比“编程建模”有其高效性和普适性,但是面对法律规定繁多,建模规则复杂的模型时,凸显出“算力”不足,运行效率低,以及部分功能无法实现等问题。

四、大数据赋能刑罚变更执行的实践应用路径

(一)减刑案件实质化审查法律监督模型

1.筛查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

在建立好“罪犯基本信息库”和“罪犯改造信息库”之后,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分别按“有期徒刑减刑”“无期徒刑减刑”“死刑缓期减刑”“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四种减刑类型罪犯,设置首次减刑和再次减刑的起始日期、考核期内表扬数、提请减刑幅度等条件;在确定考核期间后,筛查基础条件符合减刑的罪犯,提出参考减刑幅度。  

2.与提请减刑库碰撞比对。

将“提请减刑信息库”与“罪犯基本信息库”“罪犯改造信息库”碰撞、比对,筛查监狱提请减刑起始日期、再次减刑间隔期、考核期内表扬数、提请幅度、实际执行刑期等条件不符合减刑条件情形、以及按照《减刑、假释案件财产性判项履行审查与适用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要求审查未履行退赃、退赔等不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等违规、违法情形线索和筛查依法应当减刑不提请减刑情形线索。

3.对异常线索开展调查核实。

查找违规、违法减刑背后的监管执法体制机制、职务犯罪等深层次问题。

(二)减假竞合法律监督模型

1.筛查优先适用假释的罪犯。

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信息库”中,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按“有期徒刑假释”“无期徒刑假释”“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假释”三种假释类型罪犯,设置不得假释、从严、从宽、实际执行刑期、财产刑履行情况、减刑后假释间隔期、余刑等条件,筛查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罪犯,优先适用假释的线索,同时筛查不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的线索。

2.对线索开展调查核实。

将线索移送监狱,督促监狱优先适用假释制度,开展调查核实,征求罪犯意见及督促监狱开展调查评估等;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依法监督纠正。

(三)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模型

1.筛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在“老弱病残孕罪犯基本信息库”和“疾病(孕哺)种类及疗程信息库”中,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按“需要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孕哺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类暂外类型罪犯,设置刑期种类、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从严、从宽、原判刑期、实际执行刑期、疾病(孕哺)种类、确诊时间、治疗经过、短期内有无生命危险;五项日常生活行为、规范治疗时间等条件,筛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线索;同时与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信息”进行碰撞比对,筛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线索。

2.对线索开展调查核实。

将线索移送监狱,督促监狱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征求罪犯本人及家属意见及督促监狱开展调查评估等,降低狱内罪犯死亡风险;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线索依法监督纠正。

五、大数据赋能刑罚变更执行的应用成效

(一)减刑案件实质化审查法律监督模型预期成效

通过运用该模型,可以批量审查减刑案件,一是能够将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筛查;二是能够将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筛查;三是能够将依法应当提请减刑的而未提请减刑的予以筛查;四是能够将符合减刑条件的监狱未提请减刑的予以筛查;五是能够将没有完备的财产刑证明材料的予以筛查;六是能够将没有积极退赃、退赔的“三类犯”提请减刑的予以筛查。

(二)减假竞合法律监督模型预期成效

通过运用该模型,一是能够将不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筛查;二是能够将批量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筛查。

(三)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模型预期成效

通过运用该模型,一是能够将批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老弱病残孕”罪犯予以筛查;二是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予以筛查。

六、大数据赋能刑罚变更执行的远期展望

(一)破除思想阻力树立数据思维

大数据法律监督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是适应信息化、现代化发展大势的重要举措。这就需要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加强对大数据、信息化方面知识的学习“充电”,以学增智、以学促变,切实转变传统、固化办案模式,强化大数据监督思维,充分利用大数据应用平台发现线索、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将大数据应用转化为实际工作成效,从而提升办案规模和质效,让大数据跑出办案“加速度”。

(二)突出问题导向持续靶向发力

要对照存在的问题,认清差距、找到不足,数字检察工作就是一步接着一步压茬推进,一步落下,差距就会越来越大、站位就会越落越远。要更加积极主动对照先进、转变理念,不仅看本地、看全省的发展,更要敢于与全国的先进相比,向发达地区的检察工作看齐,找准方向、寻求突破、确保实效。

(三)强化引领加大典型案例培育

及时总结提炼本地在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挖掘、整理典型案例、精品案例,报送阶段性成果、成熟性做法、理论性研究,加大宣传力度,激活办案质效,在互学互鉴中共同提升、共同进步。

(四)激活内生动力加强人才培养

深入挖掘检察干警自身潜能,积极认真参加数字检察培训,增强数据敏感性,在办案中善于发现规律性、普遍性问题,关注个案背后的异常现象、共性问题,抓准数据和数据的碰撞点,用足用好检察数据,拓展和合理使用外部数据,协调用好特许数据,形成“人人都是建模者”的良性氛围。

(五)强化数据应用深挖问题根源

在与监狱数据进行有效联通以后,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结构化数据,可以进一步强化数据应用,深挖监狱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计分考核”“超额、串卡消费”“特岗罪犯管理”等,从中寻找规律性问题,深挖问题根源。

构建“全方位立体监督”,前端治理“该减不减”“该假不假”“该保不保”问题,中端纠正“减假暂”的“乱作为”问题,末端惩治徇私舞弊减假暂等职务犯罪。依托大数据赋能,“三端”同时发力,推动刑罚变更执行质效有效提升,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假暂”案件,维护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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