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非法证据排除领域,除了需要看到科学技术提供的赋能前景之外,也需要充分认识到科技赋能非法证据排除的一系列技术约束原则,需要对基础学理上存在的一系列前提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并对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形成精细化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检察大数据;检务精细化
非法证据排除,一直以来是刑事证据学领域的重难点问题,也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的审查工作过于繁重和琐碎,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科技,为基层检察机关高效排除非法证据的工作提供了新的抓手和契机。
一、科技赋能非法证据排除的技术约束原则
在运用科技赋能检察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清醒意识到科技应用的局限性和风险性,进而确立科技赋能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技术约束原则。
(一)提升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是两大技术检验标准
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根本尺度,内在地包含了“公正”和“便捷”两个方面的要求。前者要求以司法公正为结果导向,后者要求以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完成尽可能多的司法任务。科技在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改革为例中的应用作用发挥的好不好,应当以提升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作为基本检验标准。
(二)科技只能替代办案人员完成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
科技的应用,首先要分辨在一个场景中,什么是可以替代的,什么是不可替代的。法律作为一个古老的学科,其主要基础是由价值判断构成的,肯定什么,否定什么,都是由哲学层面上的价值取舍来决定的。由于机器和技术没有感情和伦理观念,因此,科技不能完全代替人类完成价值判断的工作。具体到司法实务中,由于大量价值判断的工作掺杂在事实判断工作中,使得取证工作不仅仅是一个确认事实、探求真相的过程。如果在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只是“在追求高效、精准……,忽视技术的真实价值意义,以及对人的情感作用,产生情感缺位”,那么就容易导致对事实理解的机械僵化,反而无从把握证据本身的价值取向。科技赋能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要应用场景在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事实问题进行确认,相关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以及是否应当排除,仍然需要人工进行确认。
(三)检察数据安全高于办案效率提升
检察办案数据安全是所有法律技术应用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相比于检察数据安全而言,办案效率提升的价值位阶相对要次一级。需要警惕的一点是,由于检察办案人员一般对数据统计与分析技术陌生,尤其是对大数据挖掘技术、人工智能算法等新兴科技几乎完全外行,缺乏客观认识,所以基层检察机关一般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完成检察业务技术应用所需的技术性工作。因此,将技术开发外包给相应的科技企业就成为很多检察业务部门必然的选择。技术开发企业在进行检察业务数据的加工处理时,必然需要获得大量业务数据以作为技术赋能的前提基础。在此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交接中的疏忽或技术人员个人品质等方面的原因而发生数据泄露,对此不可不予以严防。
二、科技赋能非法证据排除的学理前提
一切技术的应用一定以其学理基础的坚实为先决条件。除了上述技术约束原则之外,科技赋能非法证据排除也需要满足一定的学理前提。
(一)“非法证据”的明确界定
目前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并无明确的法律概念,判定和解释“非法证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两高三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文件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是通过一系列的刑事办案规则来完成的,也即是采用了模糊定义的方式,只是列举了一系列需要进行排除和辨别的办案证据情形,并未明确指出什么是“非法证据”以及什么不是。这就给科技赋能非法证据排除带来了先天的障碍。无论是大数据挖掘技术还是人工智能技术,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前提都是对于非法证据的明确界定以及其特征的高度抽象概括。只有完成了这一工作,才有可能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转译成为技术语言。
(二)“非法证据”的类型化区分
从证据的形态角度划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分为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是一种有限的非任意自白规则。只有在严重侵害人权的情况下,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的陈述,才属于非法证据予以绝对排除。而实物证据的排除是一种瑕疵证据排除,法律允许对违法取证行为取得的实物证据进行补正。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科技的主要应用侧重点在于取证人员与被取证人之间发生联系的客观考察,重点是建立起技术上的逻辑推理链条,通过对二者之间联系的语音、图像、文字等传播媒介的识别和筛查,来考察取证人员是否与被取证人之间存在不被法律允许的接触行为,进而完成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科技的主要应用侧重点在于从取证规范性的角度出发,通过大数据排查、监控录像筛查、数理逻辑印证、技术鉴定等一系列的技术手段确保取证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取得、保管的证据来源真实可靠,从而保证证据的同一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三)科技介入非法证据排除的尺度约束
按照目前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情况来看,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除应明确所指向的具体证据之外,尚需以时间、地点、方式等参数将违法取证行为予以尽可能地特定化,即应当使其尽量明确。这就要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本身所需要的研判信息并不止于违法取证行为,而是包括了许多附加信息和相关信息。所需的附加信息越多、越隐蔽,对于相关人的信息采集程度就越严重。科技介入非法证据排除,需要考虑一定的尺度约束,而这种尺度约束又是建立在对公民信息权利保护的深度研究基础之上的。
三、科技赋能非法证据排除的精细化分类机制建构
科技赋能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应用,需要对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机制进行精细化的分类机制建构,以做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技术手段的精准适用。
(一)建立非法证据的“常态排除”与“非常态排除”分层工作机制
“常态排除”,即对每一个刑事案件涉及的证据进行粗筛和初筛,借助图像分析技术、文字识别技术等对移送的常规证据进行刑讯逼供、诱供等常见非法取证手段进行初步排查。这种情况的精细化程度要求不高,技术要点主要在于快速、便捷和低廉。
“非常态排除”,主要是指大案、要案、疑难案件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具有较大难度和较高要求的案件办理过程,需要科技介入非法证据排除的精细化程度要求更高,技术要点转移为准确、可靠、严谨。
(二)建立“机器初筛,业务定性,案管分析,检委会通报”的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流程
首先,通过算法工具等对司法办案的原始数据进行加工筛查,对海量的业务数据进行初筛,减少人工排除非法证据的工作量。在此基础上,检察业务人员再进行人工筛查,并对其中可疑的风险点进行定性。在不同个案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况汇集整理到案管部门之后,案管部门需要对一段时间内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借助技术手段完成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情况的规律性总结和整理报告。案管部门完成的分析报告,应当定期呈送检委会进行研讨分析,并对分析结论进行通报,以形成业务反馈结果。
(三)按照科技介入必要性尺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分级管理制度
对于轻微罪案件和重罪案件,科技手段介入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是不一样的。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分级管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更为妥当地借助科技的力量服务于非法证据排除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技术应用成本过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定期分析,形成体系化的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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