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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警务篇 | 创新经验之“行政处罚智能辅助裁量系统建设与思考——以金华公安探索实践为例”

时间:2025-05-28 17:24:50 来源:法安网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警务篇 | 创新经验之“行政处罚智能辅助裁量系统建设与思考——以金华公安探索实践为例”》

  

  行政处罚智能辅助裁量系统建设与思考

  ——以金华公安探索实践为例

  陈得凯 应思雨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法监督大队

  【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裁量基准。随着数字化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如何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值得探究。为此,本文对当前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践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开发行政智能辅助裁量应用的必要性,最后以金华公安研发应用为例,论述该应用运行方式及取得成效。

  【关键词】依法行政;智能辅助;行政裁量

  公安大数据智能化建设,能够有效提升公安机关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辅助规范化、智能化决策,为各项警务工作注入新动能。金华市公安局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公安行政处罚作为切入点,研发行政处罚智能辅助裁量应用,有效保障公平正义。

  一、行政处罚权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领域六大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遵循合理行政原则,否则将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行政机关执法权威。如2021年平桥公安分局对原告闫某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处罚原则,被法院判决撤销;非公安领域中诸如“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广告绝对化用语行政处罚案”等高额罚款案件,因过罚不相当,引发公众争议。从以上案例我们可知: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遵循合理行政原则,处罚决定要与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达到良法善治的目的。

  纵览现阶段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虽总体能做到规范执法、量罚得当,但处罚不当、量罚不一等情况仍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情节难以量化,缺乏统一量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罚则,种类有数十种之多,其中如盗窃、诈骗等侵财性违法行为可通过价值具体量化,但如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因起因不同、方式多样、程度各异,较难量化。正因部分违法行为情节没有统一的“公式”来进行量化,执法人员没有“砝码原器”来衡量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使得处罚裁量的稳定性不足,存在“同事不同罚”问题。

  (二)主观因素介入办案,价值判断存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传递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的法律精神,但每一名执法人员首先是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具备人类“喜怒哀乐、七情六欲”的属性,执法中,其主观因素必然会介入执法办案过程,影响案件处理决定。另外,即使是同样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执法人员的价值判断也存在差异,使得案件事实虽然已经确定,但不同人提出的处罚意见仍会有所不同,因此也就无法避免量罚不一的问题产生。

  (三)执法主体能力不一,容易出现量罚瑕疵

  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不足,呈报的处罚决定不合法,出现量罚错误问题;部分执法人员执法观念相对落后,信奉“无过便是功”,倾向依据以往办案经验进行裁量,利用法律“惯性”执法,忽视对案件具体事实的考量,容易产生量罚不当问题。

  二、行政智能辅助裁量应用实践

  (一)智能化行政处罚辅助应用的探索路径

  利用数字化系统辅助开展行政处罚等工作最早可以追溯至1997年,深圳市开发了全国第一套闯红灯电子警察系统,交通执法部门可以借助电子警察系统查处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但这个时期很难在行政裁量权的运行与数字化、智能化之间寻找到关联,因为该系统只是违法信息发现系统,主要是给交通执法部门提供违法证据、辅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2010年,南京市环保局率先开发的一套“行政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投入使用,该系统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输入各项裁量因子,再根据系统预先设定的裁量处罚公式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仍未摆脱“以人为中心”的裁量原则,仅是在信息收集、裁量预测阶段发挥作用,尚未直接对行政处罚的结果造成影响。虽然这一行政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未完全实现全自动化,但是该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不仅大幅提升了裁量效率,而且对实现行政处罚的公平正义具有极大推动成效,此时行政裁量数字化、智能化的特点已然显现。2015年以来“交管12123”APP 的上线运营,更是将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说明理由程序等互动程序从线下转到线上,实现行政处罚全流程的数字化。

  (二)行政智能辅助裁量应用运行方式及运行现状

  2021年4月,浙江省公安厅将“智能量罚”应用场景列入数字公安法治建设项目清单,由金华市公安局认领承建,将其中“行政智能辅助裁量应用”部分交由江南分局主建。该应用将案件类别、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幅度、量罚情节、裁量权重等环节预先统一设定,办案民警在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直接点选相关条件,后台即可智能生成处罚建议值并予以呈现。同年9月底,省厅将该项目列入全省公安执法数字化改革首批典型应用场景。2022年12月,应用在金华全市公安试点上线运行,并于2023年11月在全省公安机关推广使用,目前已顺利运行近一年半时间。

  (三)行政智能辅助裁量应用运行以来已取得的成效

  应用旨在操作便捷、贴近实战、减负增效,运行以来收获了领导和同事一致好评。第一,应用采用勾选的方式运作,根据民警勾选的量罚情节,自动生成符合法律规定的裁量建议值供民警参考,有效防止民警呈报文书时容易出现的错误量罚、遗漏量罚等问题,并且文书呈报平均用时从以往30分钟以上缩短至5分钟以内,大幅提高了办案质效。第二,应用根据案件实际给出裁量建议值,能够最大限度给出合理的量罚幅度,排除人为因素对案件处理决定的干扰,给出的裁量建议值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被处罚对象对处罚结果认可度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有效降低了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保障了当事人权益。第三,应用运行以来,给出的裁量建议值引用率达到99%以上,保证了违法情节相同的同类案由能够在同一幅度内进行量罚,基本杜绝了同案不同罚、同过不同罚的问题,维护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并且民警呈报文书时若不按裁量建议值进行量罚,不仅需要说明理由,也会受到各个环节审核审批人员的监管,能够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三、行政智能辅助裁量系统的发展趋势

  科技变革永无止境,近年来,大语言模型的出现和发展对自然语言处理和人工智能领域产生了变革性影响。行政智能辅助裁量应用涵盖语言文本输入、文本数据匹配分析最后得出算法结论的过程,也是基于大语言模型的基础应用。随着不断增大模型参数量和训练数据量,语言模型的文本建模困惑度以可预测的形式降低,在各类自然语言处理任务上的表现也持续提升。因此,增加语言模型的参数和数据规模成为提升应用智能水平的富有前景的途径。运用大语言模型扩大算法和多模态数据融合,可以实现行政智能辅助裁量应用新的增长极,加强应用的自适应学习能力,能够更加快捷高效地辅助行政处罚裁量决策。

  根据算法原理,对应用规划了下一步优化方案。一是,根据“共富、共治、生态”警务主导理念,围绕服务中心工作,配置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语言模型,实现应用的自动判断,并根据判断结果,提示民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将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某类案由最合适的量罚幅度建设类案指引等功能,进一步做强做精做优,全力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供参考借鉴,助推执法规范化建设走深走实,为推进新时代新征程政法工作现代化进程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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