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基层智慧法院系统平台建设的反思与完善”》

基层智慧法院系统平台建设的反思与完善
徐冬然 陈功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金赵鑫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全国法院不断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集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为一体的“智慧+”司法审判模式,有力推动着诉讼服务和审判辅助智能化向深层次发展,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一次次信息技术革新更为法院能动履职、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与此同时,如今的信息化技术更新频率越来越快,迭代革新能力越来越强,如何让智慧法院建设既能紧跟科技发展的潮流,又能避免进入资源浪费的窠臼,这已是全国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们先后对277名基层法院干警开展线上问卷调查,对63位前来法院办事的律师群众进行了随机采访,通过反馈情况,尝试找出基层法院各类信息化系统平台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探索完善之策。
一、问题的提出
(一)系统链接不畅
从法院内部来看,除却由上级法院统一开发管理的系统能够较好地实现垂直对接外,各家基层法院开发的系统之间并不能实现彼此链接,甚至存在自家法院使用的多个系统平台都无法共通兼容的情形。如某高级法院“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以及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模式已基本实现全省法院的有效对接,而基层法院的各类系统经由不同的开发公司设计,数据存放分散,标准与结构并不统一,数据、系统之间的融合共享度较差。
从法院外部来看,上级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在信息数据方面已经具备一定的联动能力,但基层法院与当地的市场监管、税务、银信、保险等重要部门的外部信息联动仍显不足,未能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孤岛问题仍旧凸显。
(二)系统功能重复
在“您日常工作中,一般需要使用到几个平台或系统?”一题的反馈结果来看,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日常使用“三个”与“四个及以上”系统的占比近65%。有干警表示,系统平台之间功能存在重复,经常出现同一起案件的信息需在多个系统上传报送的情况。而一个系统就需要一套账号密码,使用不同的系统就要另行登录一次,因此,基层法院干警的办公桌附近很容易发现记着各个平台账号密码的便签条,这不仅影响了干警的办公效率,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账号盗用、数据泄露的风险。

数据来源:基层智慧法院系统建设问卷调查
(三)系统故障影响
从“您觉得,日常工作中使用的平台或系统稳定顺畅吗?”一题的反馈情况看,认为“系统容易出现卡顿、崩溃现象”的占比为79%。“有时整个下午系统都在维修中,但是当天的结案必须完成,我不得不在系统修复后加班完成“欠”下的工作。”一名负责结案工作的基层法院干警表示。在“当平台或系统因故障而无法使用时,对您的工作影响有多大?”一题中,有97%的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认为,一旦系统出现卡顿甚至崩溃,对他们的工作几乎是毁灭性的。


数据来源:基层智慧法院系统建设问卷调查
(四)应用水平不高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功能不好用”
以庭审语音系统为例,只能对较为标准的普通话进行识别,而对方言俚语则难以发挥功用。其次,该系统属于泛化的记录输出,不具备识别归纳功能,一场90分钟的行政案件庭审,书记员手动记录的庭审笔录大约在15页纸,而庭审语音系统在书记员即时操作修改下输出的庭审笔录竟高达80页之多,系统反不如人工。在“您单位是否有庭审语音输入系统?使用频率是?”一题的调查结果显示,“有设备偶尔用”与“有设备不使用”的比例分别为:16%和29%,合计45%,而“本单位有设备且经常使用”的占比仅为12%。
2.“操作繁琐不会用”
以各基层法院诉讼大厅设立的智能诉讼立案终端(下文简称“柜机”)为例,无论是法院工作人员还是前来办事的群众使用都比较少,偶有群众上前触碰,也仅是出于好奇的“点点看看”。实际现状是,绝大部分诉讼群众仍是通过传统的人工窗口登记立案,柜机在一定程度上显得形同虚设。在被问及“为何不使用柜机办理业务?”时,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律师以及诉讼群众均提到了“操作太麻烦”。


数据来源:基层智慧法院系统建设问卷调查
二、原因分析
(一)建设标准参差不齐
目前,全国法院的智慧平台建设并没有确定统一的标准,各家基层法院只能根据自身需要进行信息技术研发,在实际贯彻执行上各家的力度又不相同,故而导致基层智慧法院建设成效参差不齐。
此外,基层法院系统平台建设,本质上是现代的基础互联网(或者内部网络)的构建,其支撑系统平台的硬件设施是实现信息化的前提,但与之相应的资金短缺已成基层法院迫在眉睫的一个两难命题。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落后的硬件设备难以满足基层法院现在和将来对系统使用的实际需要。
(二)盲目追求考核结果
智慧法院建设情况一直是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有的基层法院在开展系统建设时,未能准确把牢工作形势,只图虚功而不图实效;未能围绕“有用”“好用”“受用”这一改革目标,让每个平台项目或应用场景,在实践中最大限度突显高效、减负、普惠的实战效果;未能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态势,只图短期成效,搞无用创新;未能真正牢固树立虚功实做、务实长效的政绩观,因此导致重复建设、功能重叠、资源浪费。
(三)数据整合存在堵点
基层在建设智慧法院的过程中,往往因为缺乏前瞻性思考和设计,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忽视了对数据资源重要性的足够认识,以致在系统设立初期,法院的各项数据资料的处置权被动让渡给第三方公司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法院再进行智慧项目的设立或是对旧有系统的迭代升级就十分受制于提供最初系统的技术公司。加之存在技术差异和软硬件兼容性等问题,新系统很难实现与旧有系统的无缝对接。致使法院在信息化系统建设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三、应对之策
(一)统一建设标准
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追求信息化系统的技术升级和服务优化的同时,需要遵循统一的技术和操作框架。这涉及对现有法院信息系统的综合评估,以确定共性需求和潜在的技术挑战,而这就需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的通知》以及《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等上级文件要求对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标准进行统一。此外,这样的标准还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和当地法院的实际需要,确保统一标准既具有普适性也不失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法院的特定需求。
(二)确立“以人为本”的工作导向
基层法院在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中,必须确立以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为导向的政绩观念。这意味着法院系统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不仅是技术的更新换代,更是能动履职、为民司法的一种服务方法。通过将民众的实际需求置于智慧法院项目的核心,如进一步简化诉讼流程、减少手动填写事项、优化系统体验等等,以为群众服务为中心的设计思维和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从而增强法院整体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基层的信息化系统还应以提升法官的工作效率和司法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为目标,这包括利用数据分析来辅助案件审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证据分析、庭审记录和法律文书草拟等等,让法官真正从繁琐的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更加专注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三)加快推进省级以上法院的“数据中台”建设
省级及以上层级推动数据中台建设最为理想,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资源集中和优化配置。高级别的推动可以确保资源的集中管理和优化配置,省级或国家级的支持能够调动更多的财政资金和技术资源,实现规模经济效应的同时降低整体建设和运营成本。二是统一数据标准和交换协议。在较高层级推动可以确保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和可互操作性,这对于建设一个全面、标准化的数据中台极为重要,有助于跨区域、跨系统的数据整合和应用。三是提升整体司法效率。通过较高层级的统筹,数据中台不仅能服务于某一地区的法院,而是能够覆盖更广的地区,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整个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四是有利政策制定和社会治理。较高层级的数据中台建设有助于全面收集和分析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数据,为司法改革和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持。
四、结语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智慧法院系统平台的建设不仅是硬件和软件的更新,更关键的是如何使这些技术服务于广大群众以及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更加注重用户体验,确保系统的易用性和实用性。而作为基层法院,我们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智慧法院建设对法院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一茬接着一茬干,接续奋斗不断将其向前推进。
责任编辑:晓莉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