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区块链证据面临的四大风险及其规制”》
区块链证据面临的四大风险及其规制
许世强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信息化、智能化浪潮席卷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截至2022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电子数据逐步成为数字时代的“证据之王”,区块链证据大量进入诉讼程序,从2018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991份裁判文书来看,区块链证据效力得到普遍认可,但出现的源头失真风险、平台技术性风险、质证弱化风险和认证虚化风险也不容忽视,应对不当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亟需加以规制。
一、区块链证据风险的全流程辨识
从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实践来看,区块链证据主要包含区块链生成、存储、核验和转化的电子数据,它们都采用了区块链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存储技术、多节点共享的读取技术、严格的防篡改技术来保障电子数据入链之后不能被篡改。其实质是现有法定证据类型的区块链化,即“区块链+法定证据”,并非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类型。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区块链证据风险贯穿取证、存证、质证、认证等诉讼环节,主要有源头失真风险、平台技术性风险、质证弱化风险和认证虚化风险。
表1:区块链证据的类型化分析表
(一)取证环节面临源头失真风险
区块链技术无法保障上链之前的电子数据未被篡改,已出现1个当事人将虚拟网站上的电子数据上链存储未得到法院采信的案例;取证过程不规范的实践问题尤为突出,80%以上的质证意见都认为取证过程的规范性不足,12件质疑取证人员不中立,7件质疑取证环境不清洁。
表2 区块链证据原始失真风险的类型化分析表
(二)存证环节面临平台技术性风险
入链之后的电子数据真实性主要依靠存证平台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来保障,而目前商业化存证平台发展参差不齐,对于数据的清洁、标准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检测能力,实践应用中还存在安全漏洞;甚至有1个未采用区块链技术搭建的存证平台也对外宣称使用了区块链技术。
表3取证过程规范性风险与平台技术性风险的类型化分析表
(三)质证环节面临质证弱化风险
991份裁判文书中对区块链证据提出质证意见的仅有19件,占比不到2%,反映出当事人难以对区块链证据进行实质有效的质证,表明原告在被区块链“技术赋权”的同时,很多被告被“技术索权”。首先是99%以上的举证方没有对区块链证据进行技术说明,质证方难以知悉区块链取证、存证的运行原理和过程;其次是95%以上举证方都聘请了律师并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批量取证、存证,不论是技术素养还是法律素养,质证方都处于劣势。
(四)认证环节面临认证虚化风险
除区块链存证首案等7份文书之外,其他984份文书在认证说理上都存在虚化和程式化的问题。首先是只引用法条进行认证说理,只是简单引用法条规定,没有阐明采信的事实和理由,此类说理占比约36%;其次是只进行简单技术性认证说理,没有对区块链存证的技术原理和技术过程进行阐述,此类说理占比约43%;最后是只陈述存证证书进行认证说理,只是对存证服务商提供的《区块链存证证书》内容的复述,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此类说理占比约31%。
二、区块链证据风险产生的多维度剖析
区块链证据风险根源于区块链存证原理的客观制约,与取证模式的缺陷、技术标准的缺位、证据规则的疏漏和理念认知的偏差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区块链存证原理的客观制约
首先,区块链技术只能保障上链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同一性,不具有甄别进入区块链系统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和原始的功能。其次,区块链技术只是保障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区块链证据全生命周期的真实性还有赖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和上链过程中数据的真实性,有出现“原始失真”或“原始恶意”的可能。
(二)区块链取证模式的先天不足
商业化运营的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取证人员中立性风险、取证环境清洁性风险、平台技术性风险高,主要是因为存在两个先天不足。首先是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和取证人员的公信力先天不足。其次是区块链取证仅能实现电子数据的“单独提取”,而不能实现电子数据及其载体的“一体提取”。
(三)区块链技术标准的不当缺失
与区块链存证平台快速发展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平台技术标准和检验认证机制的不当缺失。首先是区块链存证平台技术标准的缺失。其次是存证平台检验认证机制的缺位,技术性标准和条款的审查超出大多数法官和当事人的认知范围和专业能力。但目前还没有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专门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技术能力做出检验认证。
(四)区块链证据规则的规制失当
首先是效力规则的内在冲突,虽然《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区块链证据效力仅限于“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是综合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来看,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已经及于上链之前。其次是规则技术性过强,《在线诉讼规则》第17条采用“以技证技”的思路,技术性过强,法官认证和当事人质证的技术门槛过高。最后是技术性审查滞后,对平台技术资质的审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才进行审查。
(五)区块链证据效力的盲目夸大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可信任、难以篡改、可追溯的特点,极适合与电子存证相结合,存证也因此成为区块链应用的典型场景之一。理论上说,在区块链存证平台中产生、存储、传输的数据无需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就能确认其本身就是真实可信的,这就是区块链“技术自证”。为引导当事人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取证,大部分存证平台和法院在对外宣传时,只宣传区块链具有可信、可追溯、不可篡改的技术优势,对区块链的技术局限却避而不谈。
三、区块链证据风险的系统性规制
规制区块链证据风险,关键在于将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坚持分级分类原则,针对关键环节和重要风险点,强化源头治理,夯实程序控制,优化规则供给,打出“技术防范+程序防范+规则防范”的组合拳。
(一)完善取证模式,深化源头治理,以过程规范防范数据失真风险
首先是研究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区块链取证操作规范,对商业化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取证过程予以规范,提高取证质量。其次是优化存证模式,采取原文提取、自动入链、可视化取证、同步上链等模式,降低数据原始失真风险。最后是建立完善存证平台信用评级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督促存证平台加强规范性建设。
(二)完善技术标准,健全认证机制,以前端控制防范平台技术性风险
首先是研究出台包括分布式存储、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一揽子技术标准,解决“技术先行、标准滞后”导致的平台发展参差不齐、碎片化、孤岛化等问题。其次是根据出台的技术标准,在存证平台对外提供存证服务前进行功能、性能、安全、密码等方面的检验认证,并定期对存证平台的技术能力进行查验,确保平台达到技术要求,并由主管部门进行认证备案。
(三)完善程序设置,强化质证保障,以正当程序防范质证弱化风险
首先应让举证方对取证过程规范合法和数据来源客观真实承担说明告知义务,在举证时告知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区块链证据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取证过程、取证环境、证据来源等技术性要素,必要时提供足以证明取证过程规范、取证环境干净、取证人员中立的辅助证据。其次应激活专家证人、鉴定等辅助程序,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合理运用调查取证等程序,补强当事人和法官的技术短板。
(四)完善审查规范,优化规则供给,以理性客观防范认证虚化风险
首先应将平台技术资质审查前移,而不是在当事人提出异议之后再进行审查。其次应完善分类认定规制,对生成于区块链系统或者生成之时就上链存储的电子数据,应推其真实性;对生成之后上链储存的电子数据,举证方能够证明举证过程规范、取证环境干净、取证人员中立,应推定其真实性。最后应完善分级认定规则,针对上链存储之前不具备真实性、提取上链过程中被篡改、上链存储之后被篡改等三个层面的异议进行分级认定,提高认证说理的针对性。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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