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司法所 基层社会治理 功能定位 多元解纷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近年来,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深入优化基层法律服务供给,加强司法所能力建设,把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治建设等职能有效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大文章”,为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服务保障基层治理体系健全完善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司法所参与基层治理的主要功能定位
(一)合法性审查功能
紧扣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三治融合”基层治理实践,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让司法所当好基层党委、政府法治建设参谋助手,不断提升基层依法决策、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对镇街重大决策、合同协议进行全流程审查、全阶段跟踪,对镇街行政执法行为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决定进行全方位监督指导,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依法推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提供法治保障。
(二)纠纷调解功能
实施乡村“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把村两委成员、党员纳入“法治带头人”队伍培养对象,切实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头雁效应”,在周边群众中带出一批“法律明白人”,提高基层遵法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创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一村(居)一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作用,同时推动“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将基层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就地化解,以钉钉子的精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三)法治宣传功能
将基层法治阵地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由司法所牵头,积极争取镇街和有关部门支持,打造“一镇(街)一特色”法治文化阵地,持续推进“普法元素满视野”。在城市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增加法治元素,让群众“抬头见法、驻足学法、心中有法”。开展普法进课堂、普法进企业、普法赶大集等活动,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

二、司法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现实困境
(一)队伍专业化水平不够高
一方面,调解员队伍水平偏低。以胶州市为例,胶州市按照各级调委会配备要求,组建了2501名人民调解员,118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调查,其中50周岁以上的调解员有1403人,占比56%以上,30周岁以下调解员78人,仅占比0.03%。调解员队伍整体呈现年龄偏大、综合能力素质不高、法律专长者较少的状况,同时缺乏既懂政策、会调解,又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专家式、复合型人才。在互联网+和大数据高速发展、调解软件推广使用的今天,这样的调解员队伍精力体力受限,日常工作也受到一定的局限。另一方面,法律顾问配备不足、作用发挥有限。胶州市共选派90名法律顾问(73名律师、17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覆盖204个新村,每名法律顾问需要辐射服务10个网格,工作任务较重。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形式单一,多集中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较少关系村务发展、村规民约、拆迁合同等,而且缺少宣传报道,社会关注度不高、村民知晓率较低。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够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服务于社会治理,其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也愈发重要。各地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在构建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和完善。例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之间应该形成互补和配合的关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种机制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基层司法所与人民法庭之间联动不紧密,导致纠纷解决过程中出现重复劳动、资源浪费等问题。同时,许多民众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了解主要局限于诉讼,对于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等并不熟悉,导致在发生纠纷时,往往首选诉讼途径,增加了法院的负担。此外,基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资源配置并不合理,部分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配备不足,硬件设施不完善,导致纠纷解决能力不足。
(三)普法宣传的实效性不够强
一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例如在乡村普法宣传过程中,熟人社会、小农意识或圈子思想不同程度的存在,符合既得利益团体或村干部利益的,就大张旗鼓地宣传,与村干部利益不符的,就被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乡村法治教育工作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普法宣传的针对性不强。开展普法宣传往往通过印发宣传单、设置法治宣传栏、举办法治讲座、张贴横幅等形式,方式方法单一,缺乏吸引力,在对象化、分众化方面未进行“精准滴灌”。三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长期以来,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因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和效果评价机制,造成普法宣传给人的印象是重形式、走过场、轻实效。
三、司法所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路径探析
(一)加强基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通过组织培训、现场观摩、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强分级分类培训指导,提高调解员素质。严格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注重增强调解员综合素质。建立激励机制,评选热爱调解事业、工作业绩突出的调解员进行表彰,打造特色调解室、金牌调解室等,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让调解员学有样板,鼓励调解员创先争优。按照公共法律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标准,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站同步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从设施场所、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统一,实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运作。二是进一步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明确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性质和职能定位,按照属地管理、主要领导负责原则,构建多层次责任主体体系。整合盘活资源,拓宽法律顾问人员遴选范围,将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当地具有威望和法律知识的老师、新乡贤等纳入法律顾问范畴,突破固有形式,采取集中受理、分散服务等方式,将整个乡(镇)法律服务事项整体打包分配,合理调配资源。
(二)优化基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坚持多方联动,完善发展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方面,积极完善地方党委政府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指导、各单位各部门衔接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部门集中办公、集约管理、集成服务,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的“一站式”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体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司法所坚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入驻矛调中心,助力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另一方面,积极探索诉前调解。通过司法所与人民法庭加强联动协作,指定从业时间长、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实践经验丰富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等担任诉前调解员,充分发挥这些人员在民事纠纷、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的专业特长,尽可能将案件在诉讼前有效化解,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探索推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公证”等工作模式,通过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有效落实调解协议履行,确保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降低维权成本。
(三)建立基层法治教育长效机制
一是突出法治教育重点内容。重点组织学习宣传与基层工作、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做到贴近基层实际,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结合群众生产生活开展调研,人民需要什么法律就重点宣传什么法律,实现基层普法工作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突出重点对象。基层干部法律素质直接影响到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程,影响到普法的效果和作用。要着重抓好镇(街)工作人员、村两委班子成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学法用法,要加大对基层党员、“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的培训力度,结合主题党日等活动,广泛进行学法普法,带动和影响群众学法活动的深入开展。三是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积极拓展基层宣传空间,整合普法资源,打造立体化法治宣传平台,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环境。推动村(居)按照乡村规划,升级打造乡村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大院、法治宣传画廊(一条街)等宣传阵地。组织创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作品,通过村(居)普法大讲堂、法治巡回演讲、普法文艺汇演等活动,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千家万户、传播到田间地头,将法治观念培树到基层人民群众心中。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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