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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位、错位与归位全链条执源治理的数字化转型路径

时间:2025-10-24 来源:高骏 江山市人民法院
       近年来各种矛盾纠纷高发,法院收案量居高不下,大案、繁案、难案交织,人案矛盾愈发凸显。强制执行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亦不能独善其身,执行收案数和执行员、执行员额法官人均办案量增长较快,执行终本率和执行 到位率存在脱节失衡情形,抓前端、治未病的诉源治理格局和抓末端、治已病的执源治理格局亟需有机融合、迭代更新,执源治理中的痛点难点堵点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破解。

一、现状之察:当前执源治理的盲点与冲突

(一)诉源治理与执源治理存在脱节,未能“双源共治”

从狭义上看,一般认为执源治理是诉源治理的延伸,即诉源治理包含执源治理。但从两者的阶段和内容区分,执源治理存在一定的独立性,其重点体现在执行与仲裁、诉讼、其他强制性文书结果的对接,反映在执源与法院及其他相关机构工作的后端。两者的差异性导致实践中诉源治理效能未能有效兼顾执源治理,表现为诉前或诉中调解成功案件未能实质履行,仍大量进入执行程序占用宝贵司法资源。同时,执源治理的阶段和时间线更长,减少执行案件数量采取的举措更为丰富,表现为判决后经过督促实质履行的案件,虽不是诉源治理成果,但仍属于执源治理范畴。两者治理成效并不能等同,执源治理具有更强的能动性。

(二)诉前(诉中)保全少与执行查控难的冲突

财产保全的本质是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因其阶段处于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的“反程序”特点,对于避免债务人隐匿财产、后续督促履行、执行财产查控处置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保全主观意识不足、需提供等价担保等原因,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率低,对被告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造成现实执行的紧迫感和压迫感,导致被告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意愿不高、积极性不强,甚至给被告或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以可乘之机,尤其是对于存款、动产等流动性强的资产,极易出现财产查控滞后被转移隐匿的情况。

(三)调解案件多与当事人自动履行意识差的冲突

调解作为诉源治理的主要形式,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近年来,在案多人少矛盾作用下,调解的案件数量和成功率持续增长。但同时要看到调解员更多注重调解成功率和调解的数量,忽视了督促履行、实质化解的效果,有的甚至成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高发地,极大影响执源治理成效。同时,受履行能力和履行意识的影响,有较多的调解案件未能及时履行。存在一部分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而调解,甚至是为转移财产争取时间,逃避债务,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有待加强。

二、理念之考:迭代升级执源治理模式的底层逻辑与现实意义

(一)当事人“一件事”的应有之义

当事人“一件事”强调的是矛盾纠纷“源头解决”“实质解决”“一次性解决”,而实践中只顾调解,不顾履行;只顾裁判,不顾执行问题仍较为突出,甚至有的判决缺乏可执行性,导致权益无法落实,极大影响了当事人“一件事”改革工作成效。执源治理要求坚持系统思维,既要“瞻前”,更要“顾后”,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实现当事人的权益,尽最大可能不把本环节的工作“外溢”到后一个司法环节,其实质是抓住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摒弃处理群众问题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主线,持续推进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提升。

(二)执行工作的现实需要

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并不体现在程序的重复使用与兑现权益的正相关关系,相反,从效率角度看,执行的程序成本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和时间负担。当前人案矛盾愈发突出,在执行前端的多个节点上,督促履行工作具有齐驱并进、同时发力的制度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从整体上看,执源治理与执行工作并不存在制度供给上的矛盾,相反,执源治理为执行攻坚骨头案、大案、难案节约了更多的司法资源,执行的渠道畅通为执源治理提供了必要的强制威慑和制度保障,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辅相成。

(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要义

执行强制措施依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对被执行人的制约和限制,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执行强制措施来维护和深化,但执行案件越多并不意味着社会诚信体系越好,执行工作对于社会诚信体系的维护表现为基础性的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强调的是人内在的自觉,而强制执行表现为外在的矫正,执源治理则是促进案件履行由外到内转变的重要环节,对于培养当事人的内心自觉,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三、方法探析:执源治理数字化转型路径

(一)以信息化提升保全效率

坚持依申请保全和依职权保全并举,加强在保全力量、保全流程、保全举措、保全提示上的数字赋能,完善“保全加保险”“数字+保险”模式,拓展财产保全线上渠道,提升财产保全效率,充分发挥“以保促和、以保促审、以保促执”实效。

(二)推动立审执流程节点数字化

完善立案、审理阶段履行义务告知制度,按照 “谁办理、谁通知”原则,在线及时发送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时告知判决书中拒不履行的经济风险、信用风险和司法风险,增强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思想和行动自觉。推动组建立审执团队、开展判后答疑、执行和解前置、进行审执互商等工作流程节点数字化、一体化,实时掌握执行案件进展,凝聚推动自动履行强大合力,推动矛盾纠纷从诉讼解决的事后应对向前端源头治理转变。

(三)数字赋能案件实质出清

按照“前端提升信用治理、中端突出执行刚性、后端规范有序退出”的执源治理工作思路,建立拒执案件、终本案件数据库,通过数据、算法、模型的引入,加强案件进库和出库的智能把关。尤其要加大拒执案件精准自动识别,推动完善打击标准、深化公检法协作,反哺源头治理,维护司法权威。拓展案件出清多元渠道,以完善“执行一件事”工作机制为抓手,压实领导包案责任,严格把握拒执恢复执行条件,促进执破衔接,全面加强库存出清,推进实质解决。

(四)建立数智化督促履行平台

充分利用数字化督促手段,建立省域统一的执前督促平台,实现内外网交互,执行人员从内网办案平台就能运用短信等方式实现对被执行人的督促。此外,建立线上督促履行平台,将调解员、法官助理、员额法官的督促履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研判,及时提醒,确保应督尽督。

(五)强化执行线上协作

要以执行“一件事”和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改革为牵引,通过资源整合、事项集约、优化流程,将执源治理“多件事”合为“一件事”,将协助事项从线下转至线上,实现信息化与执源治理深度融合,打造多部门参与的多跨场景和覆盖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破产等各流程节点的线上治理网络。要以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为支撑,主动加强与其它执法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调解组织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推动执源治理工作数据化、可视化。

(六)深化全链条智能化执行预警

着眼于执源治理工作中高发易发的事项和难点,以提高大数据分析应用、矛盾纠纷预警防范等能力为抓手,强化矛盾纠纷预警防范能力,打造多跨协同数字化办案模式。加强人民法院内部案源治理,打造多跨协同数字化办案模式,深挖大数据潜力,善于归集、研究相关数据,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管理、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提早发现以往“看不见”的问题,全面预判防范风险,减少上诉、申诉、再审、执行、信访等衍生案件,向智慧执行要执行力,优质高效化解纠纷。

(七)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协助执行网络

推动县(市、区)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全面参与执行,将执行工作融入基层治理、依托基层治理、助推基层治理,加强基层治理“四平台”在执源治理中的推广应用,以推动执行联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为抓手,实现破解执行难与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双提升双促进。探索推行“网格管理+执行”模式,打造县、乡、村三级执行联动平台,及时向基层网格推送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力量,协同做好督促履行、文书送达、查人找物、失信曝光、促成和解、执打击等工作。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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