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而儿童伤害类案件执行难一直困扰司法的公信力,破解执行难也是推进司法公平正义、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议题。
为推动平安中国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建设,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法治护航,破解执行难的困境,6月13日,多方联合在北京召开推动执行法治论坛,系统探讨如何有效推动交通肇事等侵权类案件执行,加强对于儿童伤害类等案件各种方式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侵权者的惩治,推动两高一部关于加强拒执罪惩治力度落地有声,法治护航儿童平安成长。
会议由宇泽慈心公益项目发起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杰出人物安国俊主持,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副会长江必新出席致辞。江必新认为,司法执行是司法裁判落地见效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信力塑造以及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成效。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破解执行难、整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不能依靠单一举措,需立足国情、系统施策,从诚信建设、风险前置、反规避治理、执行监管、程序优化、制度适配六大维度综合发力,发挥惩罚拒执罪的震慑作用,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全链条、多层次的执行体系。针对涉人身伤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案件,应合理界定侵权人拒执、转移财产的起始时间,对弱势群体权益予以有效保护,以扎实的执行工作护航全面依法治国行稳致远。
与会专家指出,目前,真正执行到位的生效判决约40%,大量的生效判决因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执行财产而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结案,而转移隐瞒财产逃避赔偿责任是常有手段。其中,近一半案件因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瞒财产陷入“执行不能”,而交通肇事等侵犯生命权的案件尤为突出。这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者,而且也影响着公正司法的推进。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中国每年近20万人因交通事故伤亡,也占儿童伤害的首位,而儿童伤害类案件的执行也是社会各方关注的议题。将侵权类(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肇事类侵犯生命权)拒执罪中财产转移责任认定的时间锚点界定为“案发后明知责任”,是对法律规范的实质解释,也是对司法实践需求的精准回应,更是实现权利保障与司法公正的选择。
与会专家针对如何有效加大拒执罪惩治力度,推动执行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展开了广泛讨论。针对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下称“新《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将拒执罪财产转移责任的认定节点前移至“诉讼开始后”,且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诉讼开始后一般指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虽然该解释出台推动了拒执罪作用的发挥,但是该“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作为诉讼开始后”的界定如果仅仅停留在字面理解上,在司法实践中会带来较大执行适用漏洞,更适用于民事类案件的执行,但是却忽略了侵犯生命权等刑事案件侵权人从案发后明知至接到法院应诉通知的转移财产监管真空,如果因侵权人案发后转移财产逃责而无法执行却不被追责,无法衔接“案发时明知”的核心认定标准,最终导致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权益”,无法有效发挥拒执罪的作用,会导致更多侵权类案件的执行面临挑战。
这种“诉讼空窗期”的逃执行为,既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司法权威与法治公信力,与会专家就如何尽快明确侵权类案件拒执罪转移财产的认定起始时间,依法严惩各种方式转移财产的拒执者,让拒执罪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作用,破解执行难的困境,有效推动执行的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进行了深入研讨。
首先,发挥诉前转移财产追究拒执罪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包括肇事司机刘海拒执案、全社会关注的小宇泽案,进一步明确人身伤害类(包括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拒执罪转移财产的认定起始时间,应该从案发后侵权人明知有救助和赔偿责任就开始转移财产起算,而不是等到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转移财产起算。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形成“判处一例、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有效防范侵权人利用监管空窗期逃责的拒执行为,提高侵权者成本,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希望能够推动相关部门对于司法解释的细化,加强侵权类案件拒执罪的相应指导性案例库的建设,加强执法督导,将诉讼开始后的认定区分民事类(从接到法院应诉通知起算)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案发后侵权人明知有责任却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起算),让侵权类案件案发后不救助、转移财产的拒执者依法得到严惩,让推动执行的公平正义落地有声。
对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交通肇事等特殊案件,因其损害结果直观、责任明确,应区别于普通民事纠纷,依法适用“案发时明知”的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司法机关需准确把握“损害产生之时”的认定标准,对“案发后明知责任”的拒执罪案件,建立公检法联合追诉机制,通过主客观证据的综合审查,精准认定逃执故意,有效惩治恶意逃执行为。
第三、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案发时明知的标准。在侵权类案件中,损害产生之时即可通过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推定主观明知。专家一致认为,交通肇事等人身伤害案件侵权人在案发后明知具有赔偿责任,却在尚未开始民事诉讼时即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包括承担受伤害者的救治费用,以此对抗即将到来的法院执行,若侵权人在损害产生后不救助短期内实施财产转移行为(如大额提现存款、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注销银行账户等),即可合理推定其“逃避赔偿责任”的主观故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结合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应以及两高加大拒执罪惩治力度的司法解释,应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判罚。
第四、无论是拒执罪设立的初衷,还是从指导性案例的法理,侵犯生命权案件的侵权人转移隐瞒财产拒执罪认定的起始时间,应该依法从案发后侵权人明知有救助责任和赔偿责任并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起算,而不是从案件进入一审诉讼阶段起算。只有对这类案件拒执罪转移财产的认定起始时间进一步明确从案发后肇事者明知起算,无论从法理根本还是社会的公序良俗,通过为地方司法部门提供指导,加大拒执的惩治力度,才能根本上杜绝侵权人从案发后利用追责真空转移财产抗拒未来生效判决执行的情况,有力破解执行难的困境,提高侵权人的犯罪成本,大幅度降低儿童伤害等案件的发生,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第五、发挥“拒执罪”组合拳的作用,依法惩治拒执罪共同犯。两高加大拒执罪惩治力度的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应充分借鉴指导性案例,包括2025年十堰案例,被执行人配偶因大额提现协助转移被追拒执罪共同犯。践行同案同判的原则,这不仅是保障受伤害者的权益,也给了那些大额提现等恶意转移财产的协助拒执者警示,让加大拒执罪惩治的行动落地有声。
第六、加强公、检、法联合推动执行的机制和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和公正司法的推动作用, 进一步明确最高院、最高检、地方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实践作用,加强执行系统的专题培训和指导,完善被执行人转移隐瞒财产的数据库司法查询系统,有效防范侵权案件肇事者从案发后转移隐瞒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发挥拒执罪的依法惩治作用,保护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保障百姓平安出行的法治环境,完善公共安全的司法保障,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多位专家指出,技术革新是破解执行难的突破口,应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作用,特别是AI在证据分析及财产查找方面的应用,通过AI有助于实现跨平台全流程网络查控,识别异常提现等具有特定含义的转账,辅助判断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宇泽慈心发起人安国俊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邱星美教授、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马钧、法治日报社原社长邵炳芳、法政智库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人民法治》杂志社原社长兼总编辑陈惊天、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夏杰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员、91科技集团董事长许泽玮,副总经理俞鲲、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家志愿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景生、郭彦卫、何忠民、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晓雷、北京锦港晓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时运章、大成律师事务所雷小云、中国责任投资论坛理事长郭沛源、北京格平律师事务所曲贵军、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郑道、中伦律师事务所周亚成律师、法安网、相关媒体、宇泽慈心志愿者肖心如、田惠萍等参会研讨。
闭幕总结中,中国行为法学会强制执行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扈纪华表示,“拒执罪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社会诚信的最后防线,是推动执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扈纪华表示,本次论坛形成的“案发后明知责任即作为拒执罪考量起点”、“建立公检法长效协同机制”、“推动指导性案例指引”等建议将为司法解释和实践完善提供重要参考,未来有望从规范层面解决侵权类案件执行难的顽疾。
后记:2018年10月,为生命让路的小宇泽故事感动无数人。8年来,为儿童伤害不再发生,宇泽慈心“让孩子平安回家”的爱心传递到近30个省份。目前,交通肇事等人身伤害类侵权案件的执行占整个执行系统的比例较高,希望通过全社会关注的案件推动,有效破解儿童伤害类案件执行难的困境,落实两高司法解释精神,司法共情,如我在诉,有效发挥拒执罪的惩戒力度,从根本上推动有效执行,让百姓从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责任与正义守护每一个孩子平安成长的未来。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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