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中的大数据应用解析”》
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中的大数据应用解析
李新苗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深入推进以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分级处遇、精准帮教、犯罪预防并重,但是传统的保护手段往往只能发现一些零散的信息点,深层次的、共性的需要无法满足,这些也更需要与数字化、信息化趋势相契合,产生叠加效应。著名的犯罪学家菲利曾经说过:“关于犯罪预防措施的改革哪怕只进步一点点,也比出版一部完整的刑法典效力要高一百倍。”由此可见,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是综合性、社会性的问题,如何在新形势下充分、规范的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带来的机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不仅需要法律基础,还需要科技基础和科技智慧,综合发力。
一、供应需求:以大数据助力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保护特殊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大数据和信息化的支撑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各部门要“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2020年8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提出“公安部根据本条规定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不仅仅是“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和“家庭教育指导”,越来越多特殊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唤醒“沉睡的数据”,根据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的不同需要将数据汇成“一本账”,才能占据“先手优势”,打好各项工作的提前量。这也是2023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中“以大数据赋能推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要求。
(二)纵向保护情境下要求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行为的未成年人分级预防和保护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主要部分的架构,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也已初步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包括适用对象的分级、适用范围的分级、干预措施的分级以及适用法律的分级等内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程度不同,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萌芽有先后,在面对成长过程中的问题不同,可能做出不同的选择,导致出现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从而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不同的教育和预防措施,如果没有精准施策,保护效果势必大打折扣。大数据在开展这些工作中的作用就是要以大量的数据案例和科学的提炼分析为基础,改变以往人工获取数据——手工计算分析得出结论——指导实践的工作方式,打破数据更新滞后性、计算方式误差性和成果运用地域性的限制。
(三)横向综合保护情境下要求打破部门间行业壁垒及实现分流和互动
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建设,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确立了重点,各未成年人保护职能部门应合力筑牢未成年人保护最大“同心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较多,各部门依据职责固守自己的“摊点”,并且仍不时有职责不明、权限不清的情况出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千头万绪,各部门打破行业壁垒、信息和数据壁垒,一体化推进综合保护工作势在必行,检察机关是唯一一个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所要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及时更新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以数据聚合、用数据说话、让数据说话。
二、要素考量:大数据应用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作为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已被写入被誉为“儿童权利大宪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们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开展手段上的变革,引入大数据这把“利器”必然要牢牢把握这一逻辑基础,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循共同参与、科学化等原则。
(一)数据安全性的考量
数字化、信息化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中的运用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数据的安全性问题,除去数据本身涉及未成年人,必然会在数字平台和模型的载体中或搭载或出现未成年人信息,而且在大数据运行过程中监督线索来源拓宽扩大数据暴露风险、司法数据全链条共享加剧数据泄露风险、第三方平台数据储流加大数据保护难度。目前大数据登载的平台有的依托互联网、有的依托局域网,不同的网络环境数据安全性也不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规定了要对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个人信息给与充分、严格保护,大数据的运行也要在保证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牢固奠定好数据安全基石。
(二)数据壁垒的贯通
检察机关从“两法衔接”(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开展以来,其实已经在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各个方面探索跨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围墙”,现在的“行刑衔接”更是将行政“支持”检察监督、监督“反哺”行政执法的目的贯穿始终。但是在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形成和大数据收集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尚不能完全实现数据和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很多部门对于检察机关的大数据运用心存疑问或者抱有观望甚至是抵触态度,数据池形成过程中困难重重、即使初步形成数据池,后续数据收集乏力、更新缓慢等都是需要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数据使用规则的确立
无论是平台场景的设置还是模型数据筛选比对的成功,都需要明确该组数据或者多组数据为实现场景目的或者模型作用而要遵循的规则,以及该规则中需要用到的数据项。数据模型构建的基础是对海量数据类型化后所提炼出来的特征标签。将检察工作各项业务予以标签化的过程中,检察官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指引算法专家通过算法技术还原业务应用场景。例如:为构建困境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法律监督模型,在明确数据来源为1(检察数据)+N(行政机关数据)的情况下,确立抓取规则、分类规则、评级规则等等,以实现从单一的困境未成年人经济救助数据中实现对监护、抚养等民事权益线索的发现和转化。
三、未来规划:运用大数据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各地也开展了形式不一的实践,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并结合当下及以后一段时间内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需求,应当实现大数据作用发挥的“四个建立”。
(一)建立局域云网络和分级保护双保险的方式
对未成年人信息安全的守护应遵循较高等级的保护方式,尽可能的使用检察工作网、“政务云”、区域网等需要专属数据通道、登载用户本身就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网络方式,如果需要接入其他网络在之前要对数据安全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同时,数据的使用过程可以进行分级保护,分类分层具体确定数据安全等级,对于数据使用者不宜扩大可查看、修改、使用大数据的机关或者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相应用户职权赋予不同等级权限,查看、修改或者使用相应权限范围的数据和场景,以双保险方式锁上安全这把锁。更进一步可以借鉴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处理方式,在非检察机关的其他用户修改数据时需获取数据管理员的权限审批同意。
(二)建立1+N的多元化数据池
不论是工作平台还是法律监督模型,数据来源基本以检察数据为基础,根据数据使用需求,寻找行政等相关其他数据,无一例外也都需要实现内部融汇和外部融通。本文提出的“1+N”数据池,这里的“1”指大数据运用、平台、模型等开发建设的主导部门,N指除主导部门外该平台、模型发挥效能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数据。很多地方检察机关都已经探索构建了强制报告法律监督模型,在构建此类模型过程中形成数据池,“1”就是指检察机关,“N”就是指强制报告落实涉及到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教育、医疗、住宿业等行业数据,以及强制报告主体所报告的对象——公安机关获取的已经报告数据。当然,这里N的来源可以是从各个部门单独收集,也可以从已经开展的多部门联合专项行动中获取,以减少数据汇集的重复性工作。
(三)建立数字为主、人工辅助的运行规则
数字检察应符合数字法治建构的基本逻辑。目前,司法数字化总体上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辅助性算法处于主导地位。但是聚焦“解释算法的算法”和“监督算法的算法”,加快推进技术逻辑与规范逻辑的结合,才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放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来看,大数据的运行目的之一就是以智能化的手段更快捷、高效的实现保护和预防目的,所以大数据的运用要以数字化为主,数据通道打开、数据规则建立,信息化手段应当基本实现数据的抓取、分析、比对、流转功能,乃至是直接归类推送成案。当然,减少人工痕迹并不是彻底摒弃人工,在规则运行出现不畅、归类推送出现偏差等情况下,必须人工介入,对数据池进行重组、对规则进行重置等等。
(四)建立数据试跑的测试和应用模式
大数据赋能最终的落实要体现在运用上,平台、模型关键要务实好用。为此,要允许利用一部分数据进行“试跑”,以发现当前数据池是否还有缺失、算法规则是否还有不足、从个案到类案是否具有复制、推广的经验价值,这样的“试跑”可以在地域范围上由点到面,也可以在作用领域上由小及大。利用对“试跑”结果的跟踪和反馈,最大限度释放大数据要素价值,反推平台和模型本身质效的完善、强化和提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都对加强大数据建设和数字中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数字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要举措,深入实践大数据战略,目前开展的实践如火如荼但还远远不够,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守护者,必须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勇于担当、敢于探索、勤于实践,由“小”引“大”,改变传统背景下工作存在的“被动性、碎片化、浅层次”现象,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线索早发现、早处遇,进一步抓早、抓小,前移保护和预防端口,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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