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大数据技术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与培育路径探究——以法院多元解纷工作为切入点”》
大数据技术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与培育路径探究
——以法院多元解纷工作为切入点
孙有泽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发展,矛盾纠纷的生长环境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上各类的矛盾产生的边界开始变得日益模糊,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已经很难匹配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脚步,面临着解纷方式的数字化转型。社会治理与数字技术相辅相成、融合发展,成为了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创新之举。本文试图从智慧法院实践的视角出发,探讨智慧法院相接于多元解纷工作的实践价值,寻找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处理等相关技术赋能多元解纷的适宜发展路径,最大程度上释放数字、智能、网络应用在司法领域里的效能,从源头上、本质上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以更加科学、智能、高质量的能动司法,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
【关键词】:基层治理 司法大数据 诉源治理 数据平台
2021年2月,中央深改委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诉源治理工作成为了社会治理中各项环节的重点,是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尤其当下基层矛盾和纠纷类型多样、内容复杂、主体多元,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令审判机关不堪重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审判机关司法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满足人民群众快速迭代且多元化的司法解纷需求?如何有效利用现代大数据技术提升解纷能力、优化纠纷预防机制、重塑平台数据多方联动?如何寻找到与本地矛盾纠纷适宜的数据治理路径?成为我们当下不得不深入思考的课题。
一、现实之需:完善纠纷多元解纷机制的必要性
(一)样态复杂的矛盾纠纷亟需匹配多元纠纷解决方式
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风险复杂多变。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类社会风险引发的各类纠纷涌入法院,人民法院解决的是法律层面的显性纠纷,纠纷产生的深层次社会性因素、社会性难题,仅仅通过审判机关是无法解决的。司法判决作为法院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唯一手段。理想的纠纷化解模型是金字塔式,即底层基层调解组织化解大部分社会解纷,行政机关协调并组织化解部分纠纷,仲裁等准司法程序再化解一部分纠纷,最后由法院审理少量疑难纠纷,以裁判引导社会主体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社会规则,从而从源头减少纠纷的发生。因此,从社会治理意义上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方式,能指引当事人平衡各方利益,以理性、平和方式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既保障当事人合意的灵活高效,也增强社会治理的效能。
多元解纷需要社会力量各种协同作用,才能形成合理的治理格局和强大的治理合力。
图1:“金字塔”式纠纷化解模型
(二)案多人少矛盾亟需匹配多元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接近四千万件,是改革开放初期的100倍!现在全国法院工作人员数量大约只比1977年、1978年增加了6倍,所以,人民法院案多人少、不堪重负。从世界范围看,案件数量普遍呈现增长趋势,世界各国大多存在类似情形。法官员额制全面推行之后,司法资源总体有限,因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仍将是一种常态。法官长期超负荷办案,超越极限提高速度,则必然会导致办案粗糙、质量下降,影响司法公信。破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纠纷不断增加的现实仍存在较为突出矛盾的有效方式不是增加法官数量、也不是不断加大员额法官办案压力,而是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二、现实之困:多元解纷工作数字化发展困境
(一)司法大数据内驱力不足
近年来,随着一站式平台发展实践,在基层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实践问题,存在分析预警研判少量化,司法大数据存在协同壁垒,审判管理等各类智能法院应用中的数据标准不一,最终导致数年来积累的司法大数据无法实现数据融合和数据共享,进而无法为智能司法提供标准化数据驱动。当前法院诉调对接的多是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但是在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纠纷预防方面,没有形成数据驱动、数据预判为特征的智慧模式。而随着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逐渐普及,在线纠纷爆炸式增长,单纯的ODR平台调解远远不够。因此,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降低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显得极为迫切。
(二)数据协同存在沟通壁垒
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发展到现在,数据困境也逐渐暴露出来,办案平台的数据协同,更多时候需要整合来自检察院、公安、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的所积累的数据信息,才能更好的发挥司法大数据的真正效用,但司法政务呈现出“数据孤岛”的特征,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司法数据整合制度和法律规范,各司法机关在业务过程中科学、系统地使用到司法活动产生的海量数据。各地法院系统内部之间的智慧平台的架构、功能、技术底层逻辑也有差异,使得数据交换存在天然瓶颈,平台之间协作也不能完全互联互通。
(三)数据挖掘存在技术壁垒
法院对大数据的应用主要是建设司法办公平台,借助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托图、文、声、像提取材料信息、挖掘数据价值,但实践效果不尽人意。风险评估工具应用率低、NLP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不成熟,无法准确处理语言多样性、关键数据存在交换障碍、数据采集成本高、大部分法院并未建立独立的数据仓库等等技术的壁垒,限制着大数据应用创新发展。除此之外,缺少深层次的知识挖掘和深度学习能力,缺乏对数据的知识管理以及关键技术支撑,还不能满足智慧法院多元化业务需求以及诉源治理的应用场景要求。
三、势在必行:智慧法院赋能多元解纷意义所在
(一)社会治理数字化发展的必经之路
多元解纷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将智慧法院中司法大数据应用于多元解纷工作中,能够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的科学化、专业化与现代化发展。社会治理的最优解,是实现对各类风险的预测、预警和预防,防患于未然。通过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算法分析相结合应用能够通过数据分析、可视化方式构建政策效果模型、绘制政策知识图谱,快速且直观的反映出一个时期的社会矛盾焦点,能够为国家有关部门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通过量化和前瞻性的方式来作出恰当的决策与行为,从而更好的实现“数字正义”。
(二)多元解纷数字转型的应有之义
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导致如今的社会呈现出数字化转型态势。滋生矛盾纠纷的环境也纷繁复杂,矛盾纠纷产生的边界日渐模糊,传统的解纷方式存在着向数字化转型的趋势。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诉讼前,为人民群众提供智能诉讼风险评估功能,立足司法大数据库、司法案例库,深度挖掘海量相关司法数据,提供诉讼结果预判、诉前调解建议等服务,供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防止判决时损失变大,引导当事人选择更利己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与诉源治理。
(三)提高法院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
智慧法院在多元解纷工作中的应用,能够提供更加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服务,通过不断丰富大数据的应用场景,加深大数据应用在多元解纷中的深度,进一步减少案件数量、提高司法管理效率,推动法院“瘦身”。正如维克托·麦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思·库克耶认为,“大数据与云计算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一个是问题,一个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云计算对大数据进行分析、预测,会使得决策更为精准,释放出更多数据和信息的隐藏价值。”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基层的诉源治理工作,必将赋能司法发展,助力提升各部门协同治理能力,优化基层治理模式,提高司法效率。
四、路径选择:智慧法院建设赋能多元解纷
在智慧法院解纷模块的建设中,以司法大数据的实际应用和法律人工智能技术为支点,讨论如何形成多元解纷实践场景高度契合的智能方案显得尤为关键。以此来撬动智慧法院实践体系在多元解纷、诉源治理之中应用,加快司法大数据和司法中台建设,打破数据孤岛,深化数据联通,真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一)大数据治理体系整体性建构
1.大数据分拨调解中台
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可以将矛盾纠纷导入大数据分拨调解中台,分拨中心根据大数据技术生成的匹配规则处置后,分拨至各个街道社区。街道社区调解力量充分利用社区熟悉社情民意、调解经验丰富的优势,引导矛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随后跟进做撤诉等后续工作。通过大数据平台分拨处置,一些焦点清晰、诉求简单的纠纷在诉讼前端得到筛除,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如图2)
图2:大数据分拨治理逻辑
2.多元解纷数据体系搭建
通过对司法大数据相关数据、考核评价指数情况、纠纷投诉数据中的高发事件进行智能分析,建立风险隐患及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问题预警提醒。通过决策-优化-评估-预警的工作机制,构建能全面定量化,衡量从纠纷的源头、萌芽、发展到真正化解全过程工作的评价体系,聚焦“纠纷”由生到灭全链条,通过研发矛盾纠纷智能分层分级管理、AI智能调解方案生成等智能辅助工具,能够进一步提升多元解纷的效率和效能。
3.矛盾纠纷管理评价机制
在基层多元解纷工作中,对辖区内调节力量的考评可以用数字化体系进行支撑。建立调解力量评定管理算法模型,实现对社区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主体资源的整合,通过多种维度科学化、合理化评估调解人员的能力水平,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化素质,形成调解人员“智库”。最终将标签化、分级后的调解人员智库反哺推送至现有的调解平台,实现解纷人员智能匹配,达到调解能力和调解效率的双重提升。
4.大数据辅助矛盾调解
如何发现矛盾苗头和隐患也是多元解纷工作中的难点。基于大数据技术的预警功能可以更好的帮助调解员预警风险隐患,减轻调解负担,能够以腾出更多精力来推进调解纠纷相关工作。如图③,通过大数据平台中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智能比对与分析,利用要素提取算法模型、机器学习迭代模型等、并基于Map Reduce改进分析模型,能够快速获得矛盾主体画像、提供智能调解案例参考、智能法条推荐、智能类案参考等,汲取大数据智慧应用于实践。
图3:常见大数据应用模型
(二)构建大数据纠纷预防体系
1.大数据技术优化矛盾纠纷预防
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具有全样本优势、混杂性和相关性分析特点,通过收集到大量纠纷数据交叉比对分析,从而能够得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不同类型纠产生的主要原因,大数据分析出的结果不仅能帮助解决纠纷,也能够预防纠纷。智慧法院可以运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发现特定类型的纠纷突然激增现象,对特定的问题做到及时预警和处理。通过分析司法大数据,可以发现某一行业、领域纠纷出现的变化趋势,及时关注和预警激增的、波动的、异常数据。
2.多部门数据联动优化矛盾纠纷预防
鉴于司法大数据存在的协作壁垒,法院可以从顶层进行设计,与行政机关、监管部门、群团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建立数据协同,通过数据融合共享从源头遏制纠纷,进而减少案件受理数量。通过大数据处理技术发现诉讼请求的来源,通过与其他部门展开协作,能够有效防止类似案件再次进入到法院系统。例如,杭州市余杭区法院通过与公安机关、调解机构、保险公司等合作,研发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处理平台。能够通过这个平台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掌握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纠纷来源,分析纠纷发生的起因,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预防提供参考建议。
3.大数据助力长期社会风险研判
对于法院而言,在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司法审判等工作中,能够形成大量可供收集和分析的原始数据,这些为法院数据库提供原始数据支撑,为智慧司法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当事人特征、案由、案件纠纷发生的地点、载体、原因、涉及法律法规、裁判结果、裁判标的物、金额数量等都可作为长期矛盾风险预警的数据来源。基于多元解纷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数据,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分析技术实现多维性、交叉性检索,从而收集风险信息,识别矛盾来源,评判矛盾性质,分析矛盾原因,进行矛盾预防,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大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便成为多元解纷关键性环节。(如图4)
图4:矛盾纠纷研判流程
(三)多元解纷转向“数治”的路径优化
1.优化多元解纷效果评估机制
司法大数据的深化应用,能够提高多元解纷制度的事前评估能力,不再局限于从诉讼端评估制度运行效果,在案件发展的全链路之前,实现参与、跟进、融入式评估。对多源异型的司法大数据进行高效汇集和数字化管理,进而提供前因后果皆可溯源的追溯性分析。及时掌握制度执行阶段的真实情况,保障社会制度的顺利实施。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也能够常态化监测制度规范、政策解释及实际运行效果,能够为弥补上层制度与实践脱节而造成的滞后性提出意见建议。
2.优化大数据助力事实证据认定
通过大数据处理技术,能够有效提高调解员、调解机构、法官的事实认定能力,推动解纷效果、证据认定、量刑事实等环节朝着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要让每个案件都能够“无限接近”数字正义。通过大数据来联结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不仅能够实现案件证据与事实的统一认定,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诉前调解,使得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被平等地对待,有利于实现类案比对和同案同判。大数据事实认定机制中的大数据分析技术、云计算和人工智能,将会提高预测事实认定的精准程度,为案件事实的裁判提供精准决策。
图5:事实认定大数据分析逻辑
3.人工智能+诉调对接提高解纷化解率
人工智能在诉调对接领域的运用主要涉及识别、分流、判断、预测四个方面。以识别为例,可以通过 AI 技术革新,把从识别简单的文字、图像向更深层次的合同、证据、鉴定书、证明等方向发展,最终能对各种法律文书进行准确识别,智能化筛选出瑕疵的信息,能优化解纷工作,提高质效。同样要想利用人工智能为法官、当事人在诉调提供参考或预测,离不开数据处理技术以及算法技术。因此,在未来智慧法院解纷工作建设中,一方面要注重大数据质量和数量的充分保障,尽可能形成能识别的法律谱系图,优化司法数据。另一方面更要制定算法运行公开、透明规则,建立有效监督算法运行的机制,实现算法“阳光化”。
五、结语
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它变革着社会发展进程、变革着思维方式,也变革着司法实践。司法大数据在人民法院的应用,是一个长期探索并不断改进的过程。多元解纷的目标对象在基层,我们也应当充分认识到大数据在基层治理中的枢纽作用。未来,在完善智慧法院、司法数据中台的过程中,司法大数据必将在司法工作领域中的各环节发挥出更重要的辅助作用。
责任编辑:晓莉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