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刑事羁押在线诉讼‘双法庭’模式的实践探索”》
刑事羁押在线诉讼“双法庭”模式的实践探索
王杰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当前,在线诉讼存在强功能优势与低应用频率的矛盾。构建原始法庭+监所法庭的“双法庭”模式具备规范基础和资源基础;优化驻监所检察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可使之成为“双法庭”模式的配套制度,有助于推动刑事羁押在线诉讼的可持续应用。
【关键词】:刑事羁押;在线诉讼;双法庭模式;配套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元素的不断嵌入下,智慧法院成为科技赋能司法审判的集中体现。刑事羁押案件应用在线诉讼可有效提升审判效能,缓解人案矛盾。然而,将法庭实体空间部分让渡于线上空间后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实务中采用在线诉讼审理刑事羁押案件的数量并不多。可见,在线诉讼面临强功能优势与低应用频率的矛盾,这表明刑事羁押在线诉讼还需进行更深入的探索。
从实务运行来看,刑事羁押在线诉讼存在庭审流畅性、庭审严肃性和庭审实质化不充分的问题,核心原因在于实体空间与线上空间出现了“各自为战”的现象,简单的“生硬拼接”无法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反而放大了“同时不同位”的空间距离感,造成庭审互动性不足,庭审融贯性较差。为化解在线诉讼应用阻碍,能否依托现有的科学技术、场地资源,打造“原始法庭+监所法庭”的双法庭模式?同时,驻监所检察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之间关联性不强,且各自功能无法在庭审活动中得到延伸性发挥,能否将两种制度有效地融贯整合为“双法庭”模式的配套制度?本文尝试探索“双法庭”模式的应用基础和配套制度的融入进路,促进刑事羁押在线诉讼的可持续应用。
二、刑事羁押在线诉讼“双法庭”模式的构建
受技术条件限制,对法庭的还原程度低是在线诉讼可持续应用的最大痛点,而依托现有的场地和制度资源构建原始法庭+监所法庭的“双法庭”模式,有助于在线诉讼补足应用短板。
(一)“双法庭”模式的构建基础
在规范层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线开展庭审活动,人民法院应当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法庭。在线法庭应当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可见,在线诉讼对线下实体法庭的还原度问题已得到关注,该规定试图对法官所处位置进行还原,更侧重强调审判人员所处空间的严肃性,延续和保持国家审判机关的形象。以规范目的角度审视,既然要求审判人员所处空间的严肃性,那么对被告人的庭审环境亦应进行相当性设置,原因是线上法庭局限于视线内的电子屏幕,审判人员所处空间的严肃性无法同步至被告人所处空间。
在资源层面,相关实证研究中,有法官说:“当事人线上的环境可能比较随意,削弱法庭的威严性。”而刑事羁押案件的问题是被告人所处场所不规范,这些地方要么布置风格极简,要么场景复杂混乱,对法庭所需环境要素基本零还原,无法呈现庭审的严肃性。当前实务中,即使是县区基层看守所也基本配备了在线远程系统,并且这些设备通常安置在固定的场所中,常见的是讯(询)问室、会议室或指挥室等其他专门场所,由于其硬件设施已齐备,因此仅需借助该场地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确保场所环境与原始法庭的场景实现一体衔接,法庭元素齐备的“监所法庭”可以有效还原被告人的出庭环境。
(二)“双法庭”模式的构建方式
常规在线诉讼中,法官所处的原始法庭缺失被告人一方,被告人所处的看守所缺失控辩审三方,事实上远程系统既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的四方关系割裂,也使法庭以被告人席位为原点的前后两个部位分离。而在监所法庭建立后,远程系统将成为连接“原始法庭”与“监所法庭”的中间媒介,真正实现在线诉讼对法庭要素的还原,重新使法庭恢复完整性。监所法庭的构建方式应从审判人员和被告人视角出发,一方面原始法庭应以审判人员为视角,继续沿用传统法庭布置,保持在线诉讼时被告人席位的以上部分不变,该建构目的既是确保审判人员所处空间的严肃性,亦是对被告人直线视觉场景的还原。
另一方面,监所法庭应以被告人为视角,对其后部分进行法庭布置,突出法徽、旁听席、工作人员席位的设置,同时确保室内设计风格与原始法庭的连贯性,该建构目的是对被告人所处周围环境的直接还原。在监所法庭元素齐备后,被告人从以往布置简单的远程设备监室,进入到庄重肃穆的监所法庭,可以改变其原有的松散状态,保证法庭纪律不被破坏,庭审内容实质有效,确保在线诉讼取得良好效果。
三、“双法庭”模式与配套制度的融贯整合
庭审实质化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因应在线诉讼对控方职能和辩方权利产生的冲击,为深入有效的盘活现行制度资源,以驻监所检察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为切入点,推动与“双法庭”模式的融合。
(一)驻监所检察制度与监所法庭的融合
检察官派驻到看守所具有长期性,因而可以充分利用其与被告人同处一地的优势,赋予其新职能,实现庭审调查的双线联动。
证据出示配合义务,是当庭审公诉人举证时,要求驻监所检察官实现同步联动,即庭审上A证据出示时,看守所内A1证据亦向被告人展示。这便要结合案件情况,或由庭前会议将案件中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归纳总结,或由公诉人对案涉关键证据、需要辨认的证据、可能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审查,于开庭前将上述证据复制拷贝并移送至监所检察官处以备庭审使用。此外,对物证等不可复制的证据可使用超高清拍摄和录像,有条件的还可对证据进行3D化并使用VR设备让被告人全面辨认。
庭审过程监督保障,是要实现监所检察既对在线诉讼的人员组成、公开审理、权利保障等全方面、全流程进行法律监督,防止司法公正偏倚,倒逼庭审质量在线不掉线,也要对在线诉讼期间的秩序积极保障,实践中部分被告人存在动作随意、交流攀谈等行为,以往法官发现后通过在线系统制止的时效性较差。由于看守所民警没有庭审秩序的保障义务,加之基层工作人员不足而身兼数职,多数人会选择在远程设备连接后离开,有的虽然留在庭审现场,但因其他事务来回出入,这使得被告人时常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不利于庭审严肃性、安全性和流畅性的实现,增加监所检察官职能就是要避免上述风险情况的发生。
(二)值班律师制度与监所法庭的融合
值班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对加强被审前羁押者的辩护权保障和合法权益维护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事实上,在线诉讼视域下引入值班律师制度既能与前文监所检察官相对应,保证诉辩地位平等,又可通过优化权能义务使值班律师制度融入到庭审活动。
庭审过程见证权能,是在线诉讼中诉讼主体未处于同一空间时,由值班律师见证庭审过程是否进行了实质化审理。这与实务观点契合,将值班律师职责明确为见证律师,通过形式监督,见证与排除公安讯问、检察提审、法院庭审时不存在违法情形。一方面值班律师要见证原始法庭与监所法庭的程序合法性,对管辖、回避、程序选择权行使等方面形式化监督,确认被告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另一方面要在场见证公诉人与监所检察官出示的证据是否同步,对证据种类、名称、属性等进行形式化对比,保证证据出示同步。
庭审疑问解释义务,是由值班律师实时向被告人释明庭审中的问题。在线诉讼导致的空间差异易引起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概念、程序规则等方面产生误解,而且远程传输迟延也会使被告人无法完全知晓庭审提问内容。受文化水平等因素限制,被告人对上述问题可能在理解不清楚、难以表明想法时被庭审程序的推进“夹带”消解,此时值班律师需要及时向法庭示意,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向被告人简明通俗释义,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有效行使。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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