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智慧法院视角下审判管理数字化赋能研究”》
智慧法院视角下
审判管理数字化赋能研究
赵国军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一、价值导向:审判管理数字化赋能的必要性
(一)审判管理效能提升的现实要求
在当前人案矛盾尚未根本缓和的严峻形势下,法院内部人力资源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势成必然,亦导致包括审管办在内的综合部门人员配置总体上捉襟见肘。加之内设机构调整,审管办相继“吃掉”研究室、审监庭,由“黑户”一跃而为“大户”,其部门职责范围呈扩大化之势。审管办人力资源投入的有限性与管理范围扩张性的紧张关系愈发明显,通过数助管理赋能,大幅降低时间和人力成本,提升管理效能。比如,较之于传统人工统计,智能化司法统计的完成效率和准确率都非常高。
(二)审判管理模式重塑的必然要求
信息化建设1.0版进阶到4.0版,再到智慧法院建设跃升,本质上反映了法院信息化建设从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再到智慧化、数字化的过程。以知识为中心的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统的基础性资源便是司法大数据,其与审判管理深度融入,极大丰富了审判管理的手段,超越了审判人员自身智慧的“临界点”。审判管理模式从传统的事后“循案治理”模式向“循数治理”模式转型,客观上要求数据汇集、数据交换和数据价值发掘,推动数助审判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三)审判管理路径转向的客观要求
传统审判管理路径具有强制性和封闭性特点。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背景下,要平衡好审判管理去行政化与加强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矛盾,克服传统路径依赖,以司法开放性和服务决策性微目标,建立与审判权运行新机制相适应的审判管理新路径。无论是审委会、院领导宏观管理和业务庭的中观管理,抑或是法官自主管理和当事人的程序反馈,皆要求审管办运用数助审判管理手段,比如审判态势分析、审判流程静默化、可视化管理、流程信息公开等举措,为宏观和微观管理提供服务和决策支撑。
二、问题导向:审判管理数字化赋能的挑战性
(一)审判管理综合性人才不足
审管办工作人员除应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相应的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外,还需掌握信息技术运用能力。但部分法院的审管办人员配置偏少,且人员构成偏单一。比如,有的法院审管办并没有配员额法官,有的没有配置信息技术人员。特别是,具有统计学、信息技术、管理学等复合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较为缺乏。表现在:司法统计人员擅长数据统计分析,往往缺乏审判决策能力;司法工作人员虽精通于办案业务,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司法统计分析能力偏弱。综合性人才紧缺,尚无法满足智慧管理需求。
(二)审判管理智慧化成色不足
科学高效管理需要准确信息,准确信息来自于优质数据,优质数据依托智能系统,智能系统要求完善流程和数据治理。当前的司法审判数据分析会商过程中,我们发现数据分析与对策建议存在脱节,数据分析停留于面上,下钻分析不够等问题,主要原因就是系统外个性化的业务数据获取难。近年来,法院信息系统建设成效明显,但鉴于统一数据标准工作相对滞后,法院内外系统间的数据接口难以互联互通 ,生成的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使用、数据接口技术垄断等问题日益突出,“数据孤岛”和“数据壁垒”的客观存在,客观上限制司法数据的流动性和多样性,难以形成审判流程管理的合力,导致审判管理体系的低效率和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比如,审判系统与执行系统的相互“独立”,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管理一体化、高效化和精准化决策。
(三)审判管理服务型支撑不足
法院数据主要汇聚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受限于平台使用权限以及应用型软件欠缺,中基层法院在利用数据、发掘数据价值方面较为被动。散落在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会议等场景的会议记录,审理报告等信息交互数据,还未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法院诉讼案卷“宝藏”数据在未经“结构化”前仍处于“待挖掘”状态。特别是,法院数据来源多样化、标准个性化、存储“碎片化”等特征明显,在此基础上,法院从中挖掘价值大、关联性强的优质数据,进行数助管理和决策,难度可想而知。比如,审判流程和审限管理的可视化程度低,审判数据态势分析研判功能弱化;高级检索查询功能失之于“高级”,司法统计“人工”多于“智能”,审判绩效数据生成的智能化水平不高,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审判管理的效果。
三、目标导向:审判管理数字化赋能的现实可行性
(一)治理的归治理:强化数据治理赋能
前已述及,高质量数据是科学高效管理的基础,因数据标准不一、数据质量不高而致的“数据壁垒”,势必会伤及审判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因此,全周期的数据治理尤为必要。首先,应坚持“无标立标、有标落标”原则,重点做好数据标准的确立和落实两项工作。在司法数据的“立标”方面,应以最高院牵头统建的“一张网”项目为契机,全面梳理信息系统的“建管用”现状,不断完善数据标准体系。对于全国四级法院已建的审判信息系统、执行信息系统,以及审判管理、政务管理、人事管理等信息平台,实现多平台应用集成、跨系统业务流程集成以及用户界面集成,“立标”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在“落标”方面,加强对代码规范、数据以及接口要求进行测评,适时组织“落标”督查,激活“沉睡”数据,销毁复用率低的“劣质”数据,清理“僵尸”系统。通过狠抓“立标”,严督“落标”,为将来“一张网”建成后,地方法院依托其上的个性化应用软件开发以及海量司法数据的可视化管理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其次,应遵循“数据——业务——功能”原则,信息系统建设路径要从功能型需求到数据型需求转变。在“一张网”建设中,从信息化项目调研立项、技术选型到招标合同、开发实施、运行测试,再到评估验收、交付运维等主要环节,必须始终考虑数据型需求,以更加契合真实的审判管理操作流程。这也将决定“一张网”系统中涵括12项基本职能的审判管理模块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二)技术的归技术:强化技术进阶赋能
审判管理现代化离不开审判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用数据说话”的数据驱动管理模式,应转向“让数据说话”的数字决策的管理模式。院庭领导单纯依靠经验来决策以及专责部门“人盯人”“人盯案”的传统低效做法,应不断适应司法大数据精细化、高效化的决策和管理模式。首先,不断强化涉人工智能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动从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阶段跃迁。坚持将“AI+”理念贯穿到审判管理数字化建设全过程,加快将AI领域的关键实用技术和重大应用成果转化为法院审判管理的新质生产力,在预测预警、评价指引以及司法决策方面发挥作用,为审判管理减负提效。比如,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平台与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深度融合应用。其次,注意司法科技创新与司法实务的同频共振。在强人工智能还未与审判管理充分融合应用的当下,要在智能收集数据、智能查询统计、智能分析研判态势、智能生成考核数据等方面实现“小步快走”,防止应用平台和实用软件的“盆景式”开发和“跨越式”创新。
(三)管理的归管理:强化人才培优赋能
智慧法院、数字法院建设深刻改变了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审判管理模式,客观上需要有一支面向数字(智)未来的“数字+法律+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首先,要牢树数据管理和数据责任意识。办案主体和管理主体作为数据价值的受益者,前提是作为数据的生产者和数据质量的责任人,明确数据治理相关责任部门、数据专员以及数据服务商的岗位职责,保障好数据质量。其次,要建立专门的司法数据管理团队。人员组成以审管办专业统计人员和专责业务助理(法官助理)以及专职技术人员为主体,从业务庭中抽调若干庭长助理(法官助理)组成。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有利于破解专业壁垒、知识茧房和部门本位等难题,将审管办专业统计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对系统数据的获取和分析优势与具体业务条线的下钻数据分析优势有效结合。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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